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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立案审查全市首例执行移送破产案件

作者:洪雪  发布时间:2016-11-02  浏览量:250 次   来自: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立案审查一起大兴区法院执行移送破产案件。据悉,此次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涉及执行案件107件,既是全市首例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也是该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审查的首起破产案件。

  据一中院法官介绍,被执行人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公司)注册资本为1.2亿元,共涉执行案件107件。申请执行人申报并经大兴区法院确认的债权数额达到6.274亿元(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国光公司已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

  大兴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了国光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生产设备等财产,拍卖后所得价款为3.82亿元。大兴区法院认为国光公司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国光公司破产,且属北京一中院管辖,故依法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于2016年11月1日起对调整后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正式收案。该院立案庭将对移送案件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移交至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进行破产案件的受理审查,该庭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法官说法:什么是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据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负责人郑伟华介绍,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即通常所说的“执转破”案件,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相关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案件。

  除了常规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类型外,符合破产原因的执行案件将成为破产案件的重要类型。

  长期以来,由于破产制度和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在执行程序中积压,形成“执行难”,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成立,将大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通过破产审理程序积极消解执行不能案件,努力为“执行难”提供司法出口,有效发挥破产制度在缓解“执行难”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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