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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破产重整计划表决的信息披露机制

——以美国法为借鉴

作者:付翠英  发布时间:2016-10-12  浏览量:3619 次   来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注释:

  [1]王艳林、朱春河:《破产债权的申报与调查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2]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曾规定不申报债权视为放弃。

  [3]旧破产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参见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5][美]David G.Epstein 等:《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7页。

  [6]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2页。

  [7]李永军:《论连带责任的性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8]现行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9]

  [10]韩长印、王会军、张胜利:《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处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11]程啸、王静:《论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之区分及其意义》,《法学家》2007年第2期。

  [12]同前注[10],韩长印、王会军、张胜利文。

  [13]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14]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15]现行破产法第58条用的是“核查”二字:“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16]参见王欣新:《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70-272页。

  [17]齐树洁主编:《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215页。

  [18]范健、王建文:《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月版,第181页。

  [19]韩长印:《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

  [20]旧破产法第15条规定:“负责债权调查和确认的机关为债权人会议。”现行破产法去除了债权人会议的债权确认权。

  [21]同前注[14],奚晓明书,第90页。

  [22]贺丹:《有争议破产债权的确认———兼论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完善》,载王欣新、尹正友主编:《破产法论坛(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23]同前注[1],王艳林、朱春河文。

  [24]王欣新:《破产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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