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新形势下的机遇与挑战
作者:迟国荣 发布时间:2016-08-04 浏览量:69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作者:
迟国荣,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清算律师。
本论文荣获第二届山东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摘要:
2016年是我国经济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一年,在五大重点任务中,去产能、清理“僵尸企业”排在首位,是决定改革成效的关键因素。对“僵尸企业”的清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已经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目标;“僵尸企业”的清理方式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主要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采取产权转让、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为主要方式;因此,当前我们正面临全面清理“僵尸企业”的新的经济形势,这给专业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对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形势的分析,总结探讨清理“僵尸企业”这一经济大会战,对专业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借以探讨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应当在哪方面提升能力,以更好的在当前新形势下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替政府解忧、为企业解困、为职工解难”,体现自身价值、贡献自身价值。
关键词:
“僵尸企业”清理 破产清算服务机构 机遇与挑战 能力提升
本文所称的破产清算服务机构,泛指具有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它中介机构。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为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认清形势、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提升能力、体现价值,为“僵尸企业”清理贡献力量,是每个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共同课题。笔者为抛砖引玉,对这一课题阐述自己的一管之见。
一、对我国当前新经济形势的认识---清理僵尸企业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去产能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2016年供给侧改革任务之首,去产能就必须积极稳妥地处置僵尸企业已是各方共识。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就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
僵尸企业的特点是:第一,"吸血"的长期性,即长期靠政府支持、各种补贴、银行贷款等外来资源输入来维持生存;第二,依赖性,一旦失去外来资源输入,则不能生存;第三,绑架勒索性,一旦倒闭,会带来一定的债务危机和失业危机,使当局不得不为其输血,以尽量维持现状。
因此,僵尸企业这种僵而不死的状况,不仅大量占用了有效的经济资源,还会使健康的企业受到牵连陷入困境,从而使整个经济结构产生不良反应。
当前,我国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了僵尸企业的存在及其危害,并将清理僵尸企业提上了工作日程。
2016年1月,在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上,国资委主任张毅透露,国资委正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僵尸企业处置主体任务,到2020年前全面完成各项工作。
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介绍2016年工作重点时指出,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重点抓好钢铁、煤炭等困难行业去产能,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质量、安全等手段,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可见,清理僵尸企业举动之大、任务之重、时间之迫, 一场清理僵尸企业的大会战已经展开……
二、对僵尸企业清理方式的深入认识---最终要靠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①
1、对僵尸企业清理方式的理解: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的处置基本原则。对此,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这是关系各级政府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的理念问题和工作导向问题:
第一,将“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做为僵尸企业处置的基本原则,表达的是中央处置僵尸企业的战略。表达了中央对僵尸企业、债权人、以及职工极大负责任的态度,和锲而不舍、不遗余力拯救的夙愿。
第二,“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在具体战术运用上,分为救活和退出两种,即兼并重组或破产清算。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根据每个僵尸企业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救活可能的,要采取积极措施,寻求兼并重组的解决办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属于落后产能,没有救活价值的僵尸企业,要运用破产清算手段,妥善退出。
第三,切勿将“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理解为政治任务而加以量化运用。“重组救活为主”的含义,并非是一定要求或一定要追求:重组救活的企业数量>破产退出企业数量。而是应当坚持市场规律,用经济的眼光、法治的眼光,客观的去寻求、论证重组救活的可能性,可行性;如果没有救活可能和救活的价值,就应该果断的破产退出,而不能强加行政干预,否则,就会重蹈前一轮国企改革的覆辙,不但包袱没甩掉,还强行拉进来一个共同背包袱的人。
第四,无论是重组救活,还是破产退出,最终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具体实施操作。重组救活,具体途径或是资产重组,或是产权转让。但在具体操作中,都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都必须依法采取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和对职工的安置措施。破产退出更是如此。违背法律的操作行为,不但在依法治国的司法环境下行不通,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果。
第五,在依法实施操作的同时,政府部门应发挥牵头和保障作用,建立保障体系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其一,在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妥善安置职工是首要任务,这不仅需要依法办事,还需要政府部门在职工安置资金来源、职工失业待遇、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在政策、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采取发布地方性规定,工作会议纪要,答复意见等方式作出保障性、支持性措施;
其二,政府需要牵头协调法院、国资、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劳动等相关部门,对僵尸企业清理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对清理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沟通;
其三,要冷静和勇敢面对上访问题,处理僵尸企业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部分职工或债权人的不理解,进而采取上访形式干扰僵尸企业清理,对此,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这是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要合理合法的积极面对,化解,不能因上访问题而在僵尸企业清理进程中停滞不前。
2、僵尸企业的清理最终还要依靠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一,我国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是在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法律成果,旨在搭建我国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助推经济转型的一部法律。为增强该部法律制度的适用性,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关于管理人的司法解释,共同构筑起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因此,僵尸企业的处置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关键是在于对破产法的功能和作用是否理解到位,对破产法的执行力度是否坚决,破产法的法律功效能否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企业破产法》不仅仅规定了破产退出,还规定了以重整、和解为方式的涅槃重生。虽然名称为企业破产法,但这部法律对破产程序采取了广义上定义②,即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均纳入破产程序。破产申请提起经法院裁定受理后,在法院未作出破产宣告之前的这一期间,从程序上可以根据法定情形转换为重整、和解,给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重生救活的机会。因此,提起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导致企业破产退出,更有涅槃重生的可能。
第三,僵尸企业只有经过破产法的加工洗礼,才能更有效的处置。
“僵尸企业”之所以要长期依靠吸血而维持生存,就是其本身缺乏盈利能力,长期亏损且负债累累,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在当前法治大环境下,没有一个机关或部门能够免除僵尸企业的债务;因此在没有经过破产法律程序,妥善处理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的前提下,鲜有兼并主体为僵尸企业的债务和遗留问题买单,兼并重组也可能难以实施落地。破产退出更是如此,不多赘述。
因此具体到僵尸企业清理,就应将僵尸企业尽可能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范围,僵尸企业仅仅是经济学概念,而并非法律概念,只有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申请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僵尸企业,才能提起破产申请。换个角度讲,要想将僵尸企业运用破产程序加以处置,就必须有符合破产申请原因的证明材料,达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标准。
诚然,《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下降,在前一轮国企或集体企业改制背景下形成空壳企业、停产倒闭企业仍长期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社会保险,企业资产几乎都被债权人抵押或查封,企业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资产场地得不到有效盘活,形成了当地经济发展中的疮痍。究其原因,已多有论述,在此也不做重复提及。但这次僵尸企业清理,党中央及政府已表达了坚定决心并确定了任务目标,有利于破解地方政府或法院对僵尸企业该破不破、该立案不立案的局面。
三、清理僵尸企业大会战为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1、清理僵尸企业大会战,给破产清算服务机构提供了更多专业服务机会。
服务形式可以表现为:
第一、参与策划。在清理僵尸企业前期,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为政府、僵尸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的咨询、策划、论证,帮助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
第二、参与项目运作。处置僵尸企业可能是新项目运作的开端,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可以在项目运作中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参与谈判、拟定方案、拟定或审查相关协议,参与实施项目运作,或担当项目管理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完成,并依法合规。
第三、编入工作组。在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可能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针对辖区内的僵尸企业,由工作组成员统一部署、相互协调,共同完成清理工作。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可以接受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委派,参与工作小组,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
第四、参加清算组,为破产申请准备材料。对僵尸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说明,编制债权、债务清册,梳理职工名单及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制作职工安置预案等;其它破产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和材料。
第五、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接管僵尸企业,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权限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参与上访接待等应急维稳工作,化解职工、债权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不满情绪和矛盾。
第七、担当僵尸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如档案、户籍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的物业管理等。
第八、其它业务形式。
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2、挑战所在:
挑战一方面来自经济形势下对清理僵尸企业的迫切任务,更来自于破产法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专业程度的加强和专业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要求的提高。对此,从2016年4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版刊登的题目为“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妥善处置“僵尸企业”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杜万华的专访”中充分体现。③
第一,杜万华提出,让人民法院成为“生病企业”的医院,应当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指导思想。建立破产重整企业识别、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四项工作机制,来办好这个医院来救治“生病企业”,真正达到多兼并重组的目标。那么,我们破产清算服务机构是否具备与法官一起当医生,共同对僵尸企业进行医治的能力呢?
第二,在解决法院破产程序“启动难”的问题上,杜万华表示:要引领有关方面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积极宣传,充分彰显破产重整、和解在化解企业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层次方面的特殊功效,坚决树立企业破产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正面形象。对此,作为破产清算服务机构的法律宣传意识,正面传播能力是否足够呢?
第三,杜万华讲,要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推动建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打造专门破产审判队伍,并建立科学的破产审判绩效考核标准。在建立专门审判庭过程中,还要督促各地法院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搭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可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专业化程度会越来越高,法官破产案件审理水平也会越来越提升,这势必要求担当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也必须不断提升,否则,势必会在破产审理过程中拖后腿。因此杜万华表示:““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很大程度上讲,就是管理人的工作决定了企业是存续还是消亡;即使企业存续,也是管理人的工作决定了企业的生存质量。所以,管理人的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
第四,杜万华还特别针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提升做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1)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评估。
(2)推广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管理人的经验、水平、既往履职评价等将管理人分为不同级别,高级别管理人可以担任包括大型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其他复杂破产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的管理人,低级别管理人只能担任一般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3)试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改变管理人名册建立后长期不变化的状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改变,尤其是在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之后,要相应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这无疑是对破产清算服务机构的严峻考验,意味着能力不行就会被淘汰。
机遇和挑战对每个破产清算服务机构都是平等的,但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是每个破产清算服务机构都应当思考的问题。把握时机,自查自省,苦练内功,提升能力,为当前新形势提供更高效、更优质、更专业的服务应是每个破产清算服务机构的当务之急。
四、对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在当前形势下的能力建设的建议
笔者认为,破产清算服务机构要想在清理僵尸企业大会战中有所作为,大有作为,就应当培育和提升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多方面的专业能力:
(1)必须要有丰富的法律专业能力。破产程序的推进,破产事务的处理,没有足够的法律专业能力是行不通的。
(2)要有丰富的财务专业能力。破产清算的核心任务是清产核资,审计账目、梳理账目、编制财务状况说明和报告、债权债务清册、职工内债的核算清理、破产财产的分配发放等等,都离不开财务专业人员。
(3)要有劳动政策方面的专家。职工安置是每个破产清算案件的重点,僵尸企业处置也是如此,而劳动政策具有地域性、分散性、历史延伸性、项目多样性等特点,在处理以国有企业为主要的僵尸企业过程中,不仅会遇到职工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等常规问题,还会遇见遗属补助、停薪留职、60年代精简下发人员待遇、独生子女费,安家费等等若干问题、若干项目、若干标准,没有此方面的专家人员,就难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4)企业管理能力。重整计划的拟定,重整计划的实施,对破产清算企业的接管、日常管理、资产管理都需要管理人具备优秀的企业管理能力,运用现代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手段,整合资源,目标导向,过程控制,改变习惯,强化执行,使有救活价值的僵尸企业焕发生机。
(5)其它专业能力,如IT能力等。
2、诊断能力:
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对生病企业的诊断能力,通过分析企业的宏观环境、产业环境、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因素和企业管理能力、核心价值等内部因素,查找出企业病因,判断是否有救活价值和可能,只有具备诊断能力,才能抓住病因,因病施治,进而成为该生病企业的主治医生。
更重要的是,不具备诊断能力,也就很难取得前去施救的先机。
3、项目管理能力:
项目管理的要求是整合、协调资源,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目标导向、过程管理,大局观念、统筹兼顾。僵尸企业的处置本身就是一个项目,而对僵尸企业的处置往往不是结束,而是某个新项目的开始,因此,僵尸企业处置可能是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和步骤,即分级项目。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只有具备项目管理能力,才能担当起项目管理人的角色,完成对僵尸企业高质量的处置任务。
4、沟通、协作能力:
破产清算服务机构无论是日常业务工作,还是参与项目或担当管理人,都面临着横向和纵向的沟通问题,也面临着与各方如政府及相关部门、法院、或共同担任管理人的其它中介机构或人员等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问题。有效的沟通,不仅能够建立、维护和巩固业务资源和渠道关系,还能在具体项目中统一认识、消除误会、增加相互信任,助推工作效率;良好的协作意识,能够充分整合和利用资源、发挥各方优势特长、互利互补、共同完成项目任务。若不具备沟通和协作能力,强势自我、独断专行、没有开放的胸怀,不仅具体工作开展起来困难,还可能破坏已有的市场资源和渠道。因此,沟通、协作能力看似不足挂齿,却也举足轻重。
5、内部团队管理能力:
内部团队管理能力关系着破产清算服务机构的对外服务质量和形象,包括整体团队管理能力和单元团队管理能力。破产清算服务机构荟萃了法律、财务等专业人才,如何将多方面的人才打造成品行优良、业务过硬、齐心向力、执行力强的高素质服务团队,并不是一项简单的问题。因此,破产清算服务机构应当苦练内功,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合理处理好行政管理岗位和业务技能岗位的职责分工、收入分配、以及项目担当的关系,既要善于运用行政管理职能来对案件项目进行过程调度、控制和结果考核,又不能将行政管理能力与项目管理能力(案件承办能力)相混淆,而遏制专业人员的专长发挥,继而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展效率和质量。
6、传播能力:
在当今新的经济形势下,破产清算服务机构的传播能力也尤为重要,破产清算服务机构的传播能力从传播手段和传播内容上进行搭建和提升:
(1)传播手段方面:除了要在日常业务接触中用语言交流来传播外,还要利用或搭建互联网、微传播等传播平台。
(2)从传播内容上:
首先,应当承担起破产法律制度常规宣传的义务,向社会持续宣传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的破产案例,通过宣传,消除破产制度等同于企业消亡的认识误区,充分彰显破产重整、和解在化解企业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层次方面的特殊功效,树立企业破产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正面形象。
其次,介绍和宣传自身专业能力,建立让社会各界充分认知自己的渠道和窗口。
再是, 传播行业信息,宣传先进经验和成功经验,搭建行业内相互交流和沟通的平台。
最后,传播发布招商或案件其它相关信息,助力具体案件项目办理。
7、其它能力。
综上,机遇和挑战已摆在每个破产清算服务机构的面前,新形势呼唤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破产清算服务机构来为僵尸企业处置出谋划策、挂帅操刀。破产清算服务机构的能力越强、越兼备,就越能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凸显出自身的服务价值,共同实践为政府解忧、为企业解困、为职工解难、为社会和谐的服务宗旨。
注释:
①王丽娜:“僵尸企业”的破产僵局”,载2016年04月10日19:26 《财经》杂志。
②王欣新:《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③罗书臻:“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载2016-04-26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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