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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破产法功效

作者:李曙光、张钦昱  发布时间:2016-08-03  浏览量:399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李曙光、张钦昱

  人民日报在《七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文中指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指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由凯恩斯主义秉持的投资、需求和出口的需求端“三驾马车”,转而侧重供给端侧的改革,致力于解决中长期经济问题。供给侧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技术和制度这四大要素。

  制度要素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不可少的一环,是各项改革的根基、前提与制度性保障。一国经济能够历经多年的持续高速增长,其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许多的学者都进行过解释。一批思想家看到了更加深刻的原因。马克思?韦伯讲到,理性的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萌芽的前提和基础。诺思讲,这个世界之所以分为穷国和富国,主要在于制度的质量。科斯认为,保护产权和保护合约,是经济发展,经济增长的前提。哈耶克讲自发秩序是经济增长的秩序。这个自发秩序就是指普通法的支持和私人商业的自由。因此,可以说经济增长背后的真正力量,实际上是法律制度。

  在斩钉截铁处置僵尸企业、坚定不移减少过剩产能、充分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破产法中流砥柱的作用,合理运用破产法推动此次重大的结构性改革。

  (一)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改革的基本法

  历史经验表明,在一些经济转型国家,破产法成为经济改革、避免经济危机及社会动荡的基本法。如一些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俄罗斯、波兰、捷克、罗马尼亚越南等,这些国家的经济改革都是以修改和制定破产法为开端的。破产法在其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扮演了主角,成为转型经济国家改革的“宪法”。这些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也已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十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从工业或后工业社会迈向信息社会,由“旧经济”过渡到“新经济”,经济竞争日益国际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国家也在经历一次“经济转型”。在其新经济兴起和市场成熟化过程中,破产法也成为其经济改革的一个利器和避免经济危机及社会动荡的基本法。近年来,德国、日本、韩国、泰国、阿根廷等国,纷纷修改其破产法。即便连破产法最为先进的美国也在适应其国内和国内的新形势,提出新的破产法修正案。

  (二)破产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保障法

  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结构由三部分构成:市场准入法、市场运行法和市场退出法。市场准入法通过对市场主体资质的规范保证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基本信用形式;市场运行法界定市场竞争的行为规则;市场退出法就是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主体遭遇竞争失败的时候如何以对整个经济伤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的问题。这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构建起一个市场经济的信用平台。

  破产在经济上的本质是债务人对一个或多个(通常是多个)债权人不能清偿的状态,是正常的市场信用出现问题的状态,破产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恢复受到破坏的信用体系,维护经济的有效运行。破产法是市场中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游戏规则。它明晰了在产权移转、关联交易和日常经营活动中,哪些是禁止性行为,哪些是限制性行为,哪些是合理、规范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是自私自利的,他们总是期望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借贷和还贷、到期和延迟、担保和非担保等商业行为中,他们经常玩“猫捉老鼠”或“老鼠戏猫”的游戏。即便发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结果,他们也总是希望抢先一步,先于对手得到最优于自己的利益。而破产法则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提供了一种预防、禁止和限制性的规定,同时也提供了一种程序化和公平清偿的制度化安排。

  (三)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信用的维护法

  破产法是一台净化器,过滤污浊的雾霭。破产法能去粗取精,淘汰痼疾,促进整个社会有机体的健康活力。“历史经验也证明,没有行之有效的破产法,市场经济共同体就会发生脑血栓、心肌梗死等恶劣后果。”破产法为激烈商业竞争中的债权人债务人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它实际上告诉债权人债务人什么是市场竞争的底线,帮助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测其行为结果,对其市场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作合理的预期,把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破产法提供了这么一种框架。债权人对其收回债权的可能,债务人对其偿还债务的能力,相关利益方如雇员对其利益减损的可能都有一个稳定的预期。没有破产法的保障,所有破产当事人都不可能进行正常、可靠、反复的商业交易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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