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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特钢决议出炉 投资人提起破产诉讼

作者:张宇哲   发布时间:2016-07-30  浏览量:416 次   来自:财新网

  议案草案中要求暂停辽宁省政府及企业融资等提议被删除;投资人再次要求书面承诺债券不债转股、不恶意逃废债,东北特钢将如何回应,尚待发行人此后的答复公告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备受市场关注的东北特钢第三次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终于出炉。

  7月28日晚间,中国货币网发布的《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短期融资券第三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下称“决议公告”)显示,上述三期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国开行和招商银行于7月20日在大连召集召开的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七项议案。

  相比此前曝光的议案草案,“决议公告”措辞温和。七项议案中,删除了此前议案草案中备受关注的条款,即“要求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全面暂停辽宁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公开谴责东北特钢,并提请证监会、银监会、发改委暂停辽宁省政府及企业融资,并倡议所有金融该机构全面停止购买辽宁省政府及辽宁地区债券”。

  对此,“决议公告”则称,“另有部分议案因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经报监管部门研究并经本次持有人会律师确认后,未列入本次会议议案内容。”

  多位投资人透露,这些条款是主承销商国开行单方面删除,投资人并不同意,要求仍按原议案的提议。“国开行说,不能影响政治稳定,不能影响辽宁省的金融安全,不能影响其他企业。”一位投资人表示,“国资控股企业失信,才是对当地政府以及当地金融安全最大的破坏。”

  “决议公告”新增三项要求,其一是“要求东北特钢书面承诺债券不会进行债转股、不会恶意逃废债”,这是投资人第二次提出此项要求。

  对于此次投资人再次提出的这项要求,东北特钢将如何回应,尚待发行人此后的答复公告。

  此前5月30日,东北特殊钢集团发布对第二次持有人会议议案的答复时,曾承诺对2015年所发行的三期短期融资券以及2013年第二期中期票据,“不进行债转股,不逃废债务”。但7月中旬,东北特钢大股东辽宁省国资委仍单方面抛出了债转股方案,并被投资者质疑逃废债。

  新增的内容之二是,对东北特钢提起破产诉讼。“决议公告”称,由于东北特钢近期拟推出的债务脱困方案可操作性差,部分投资人提出应尽快启动,对东北特钢提请破产诉讼清偿的法律程序。

  一位债券持有人告诉财新记者,有少数投资人提出申请破产诉讼,也是鱼死网破、“双输”的气话。

  新增内容之三是,要求东北特钢部分清偿债券本息。“决议公告”称东北特钢称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投资人要求东北特钢在可承受范围内部分清偿债券本息。

  此外,“决议公告”保留了议案草案中的四项内容,包括“提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开展违规自律调查,按照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尽快启动对东北特钢违规调查及自律处分程序”;要求“东北特钢披露2015年财务报告、201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最新的资产受限、抵质押、被冻结及诉讼等情况;由债券投资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选派代表组成东北特钢派驻组,以便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各期债券投资人成立债权人大会,选取债权人代表开展后续法律诉讼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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