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关于“府院联动”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5 浏览量:1215 次 来自:金融与法
公开日期: 2016年03月29日
文 号: 江政发〔201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充分发挥企业破产程序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及担保链风险,倒逼没有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出清市场,促进产业优化重组,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僵尸企业”认定。
本意见所指“僵尸企业”,是指住所地或者注册登记在江山市,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供无效供给,占用经济资源和市场资源,名存实亡的企业。
二、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按工业、商贸流通业、建筑房地产业分别成立“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僵尸企业”甄别、破产财产处置、存量资源招商、信访维稳等工作,保障破产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
三、构建企业风险评估甄别机制。
定期监测评估涉困企业欠税、欠薪、欠息、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实时研判评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启动分类保护机制,确定实施帮扶对象或引导困境企业提出破产申请。
四、构建困难企业差异化处置机制。
按照产业政策、企业前景、危机原因等,按有挽救和无挽救可能的,分为由政府帮扶企业自救,和解、破产重整或清算,精准识别、分类施策进行解困救济:
(一)对符合产业政策调整目标、有市场前景的,启动帮扶自救程序,通过政策支持、协调解决资金困难、建议企业处置闲置资产等方式进行自救盘活。
(二)对有挽救可能、发展前景较好、出现符合符合破产原因的企业,及时引导进入破产程序,通过和解、重整,使困境企业获得重建新生。
(三)对竞争力低下、产能过剩、不适应新技术趋势、无市场前景、确无帮扶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引导其申请破产清算,依法退出市场。
五、构建主办银行会商帮扶机制。
对需帮扶的企业,由当期贷款余额最多的银行为会商帮扶的主办银行,牵头协调各债权银行统一行动,落实帮扶措施。涉及到其他担保企业,担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由政府会商协调各债权银行给予支持。
六、建立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公平对待涉困企业各方债权人的利益诉求,积极运用集中管辖、活扣押、债转股等司法手段,帮扶企业维持生产、渡过难关,有效阻断资金链、互保链传递扩散风险。
七、依法及时受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
把人民法院当作“生病企业”的医院,充分发挥破产法律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依法受理和解、重整、破产清算案件,引导执行程序中发现符合破产原因的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加强对管理人指导、监督,实行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机制,推进“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及时盘活资源要素,降低司法成本。
八、落实解决破产企业工商登记办理。
对于“僵尸企业”破产后的股权变更、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注销、股权质押等有关登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直接依据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高效快捷办理。
九、实行“僵尸企业”资产处置市场化。
“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应根据资产处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政策的情况下,运用分割或整体处置方式、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提升“僵尸企业”的资产价值,提高债权清偿比例。
十、完善“僵尸企业”资产处置扶持政策。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转让、剥离、重整、破产等途径,实施兼并重组,加快盘活存量资产。
十一、加强法院破产审判力量配置。
重视解决法院工作任务繁重和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高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打造专业、稳定的破产审判队伍。市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市政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保障。
十二、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与管理。
加大对参与破产事务的本地中介机构的培育、支持力度,引导鼓励中介机构吸收具有管理、财经、法律等的专业人才,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通过成立联合管理人、引进外地优秀管理人团队等方式,培育专业、高效的破产中介机构队伍。
十三、建立企业破产费用保障机制。
通过财政拨款和破产管理人报酬提成等方式,设立企业破产专项管理人报酬基金,专款专用,重点用于一些无产可破案件破产程序启动费用、破产管理人报酬支付等,保证破产管理人能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
十四、构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
积极防范和打击企业破产前的逃废债行为,着力形成政府、司法机关 、银行多方参与的联合惩戒机制,共同遏制恶意逃废债行为。
十五、落实和强化破产终结后的法律责任。
破产工作中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高管因逃废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主弃企出逃、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提供财务账册、或因账务混乱、隐瞒财产的情况导致无产可破或无法清算的,告知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公司股东、董事等的民事责任。
十六、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江山市工业“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江山市商贸流通业“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3.江山市建筑房地产业“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江山市人民政府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附件1
江山市工业“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巫小雄
副组长:林 刚(市府办)
吴松高(市经信局)
徐根才(市法院)
杨 君(江山经济开发区)
成 员:徐以兵(市委政法委)
汪立中(市协处办)
王 坚(市信访局)
陈魁伟(市法院)
江慧勋(市检察院)
姜孝荣(市发改局)
郑明树(市经信局)
周小剑(市公安局)
夏江才(市司法局)
张晓华(市财政局)
郑建青(市地税局)
周亚军(市人力社保局)
邵 华(市国土局)
周战平(市住建局)
毛黎伟(市规划局)
高连生(市商务局)
曹慧郎(市招商局)
祝小华(市安监局)
赖琼英(市审计局)
杨耀龙(市统计局)
何树清(市市场监管局)
郑东敏(市国税局)
陈黎明(市人行)
徐心元(市银监办)
祝海燕(市总工会)
毛剑峰(江山经济开发区)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经信局,吴松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明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遇人事变动,由协调小组组成单位相应分管领导接替,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附件2
江山市商贸流通业“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宁 晔
副组长:姜炳旺(市府办)
姜小闯(市商务局)
徐根才(市法院)
成 员:徐以兵(市政法委)
毛有祥(市委宣传部)
汪立中(市协处办)
杨驯洪(市信访局)
王江水(市发改局(服务业办))
徐一平(市商务局)
周小剑(市公安局)
张晓华(市财政局)
周战平(市住建局)
邵 华(市国土局)
毛黎伟(市规划局)
何日行(市旅游局)
孔天安(市农业局)
徐德兴(市农办)
王祖军(市林业局)
徐雪雄(市交通运输局)
曹慧郎(市招商局)
周亚军(市人力社保局)
何树清(市市场监管局)
陈黎明(市人行)
徐心元(江山银监办)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商务局,姜小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徐一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遇人事变动,由协调小组组成单位相应分管领导接替,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附件3
江山市建筑房地产业“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子平
副组长:祝继友(市住建局)
徐根才(市法院)
成 员:徐以兵(市委政法委)
汪立中(市协处办)
杨驯洪(市信访局)
戴子岳(市检察院)
余良富(市发改局)
郑明树(市经信局)
周小剑(市公安局)
夏江才(市司法局)
周金富(市财政局)
周亚军(市人力社保局)
王利文(市国土局)
周战平(市住建局)
毛黎伟(市规划局)
祝春敏(市交通运输局)
杨有生(市水利局)
王裕明(市农业局)
严 明(市林业局)
徐一平(市商务局)
郑学敖(市安监局)
黄家标(市审计局)
杨耀龙(市统计局)
毛明勇(市市场监管局)
郑东敏(市国税局)
陈黎明(市人行)
徐心元(市银监办)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局,祝继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战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遇人事变动,由协调小组组成单位相应分管领导接替,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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