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语境下 破产企业资产变现难原因及对策
作者:袁爱军 发布时间:2016-06-26 浏览量:737 次 来自:洪泽县人民法院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经济结构将不断优化升级,越来越多的产能过剩的“僵尸”企业,将进入到破产程序中。企业破产案件涉及面广,审理难度相对较大,尤为突出的是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问题。财产不能有效变现,案件就无法审结,造成市场难以正常出清,资产就会闲置浪费。当前破产企业资产变现难主要表现为变现周期长,有的破产企业资产数年甚至十数年不能变现;变现成功率低;绝大多数破产企业资产要经过三次降价拍卖或者三拍流拍后通过变卖变现;变现价值低,成交价普遍低于占评估价20%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是:
市场需求低。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市场主体投资更加谨慎,市场需求不旺,无特定对象的拍卖效果很差,没有竞买者或竞买者甚少。加之一些企业的厂房不是标准厂房,专业性强,只适合某类企业,市场适应性不强。上述原因往往会导致资产处置渠道狭窄,评估价格与市场需求不符,造成有价无市,以致买受人不愿购买或大幅压低价格。
产权有瑕疵。
破产企业不动产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有的存在半拉子工程,买受后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继续建设和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有的还有或多或少的违法建设,能否转变为合法建设并取得产权证照,这些都会影响投资人的购买信心。
变现成本高。
工业厂房和土地交易买方须缴纳契税、印花税,卖方须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在过户时还须交纳过户费、房产土地登记费,买卖双方税费总负担约为14%。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卖方须缴纳增值税(按17%),对卖方税费负担明显加重;对买方虽然可以抵扣,但在交易时必然要多付购买款,增加了资金负担。加之如通过中介机构拍卖,还需交纳拍卖额5%以下的佣金。由此法院、管理人为更多地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会尽可能提高交易底价,将交易成本转嫁给买方,而投资人为取得最大利益又会尽可能压低价格。在买卖双方未达到平衡时,破产企业资产难以变现。
设备占比大。
一些破产企业机器设备较多,购买价格高,有的企业设备的评估价甚至超过不动产,占比偏大,企业停产或进入破产程序后设备长期损耗严重,且机器设备更新换代快,破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已被市场淘汰或者已显落后,再利用率很低,购买者不愿意花高价买回来利用价值不大或者对其没有利用价值的东西。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工作,笔者认为司法处置破产企业资产的总体思路应当是:坚持以有效提升变现效益为导向,以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目标,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路径,以党委政府领导支持为保障,坚持统筹兼顾,改革创新,促进破产资产快速有效变现,实现生产资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建立府院联动机制。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的问题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资产变现问题也不例外。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形成政府各部门支持破产案件审理的良好格局。在制定变价方案时,要注重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详细了解政府规划和产业政策,向社会发布全面准确信息。破产资产处置中由政府招商引资部门派员参与,发挥他们政策熟、信息广、资源多的优势,对有实力有意向的投资者邀请实地考察、鼓励参拍,积极促进企业家顺应经济转型升级的潮流开办高新技术企业,防止造成新的产能过剩,形成新的破产企业。
建立变价引导机制。
针对市场需求低的情况,法院要坚持对破产程序的主导,要求评估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对资产进行客观评价,避免对有价无市的资产过高评估,对半拉子工程或存在违法建设等产权有瑕疵的破产企业资产,在评估前要事先与规划、住建等部门的沟通,能够办理产权证照的可以按照合法建设的现有价值评估,反之只能评估拆除后的材料价值。资产处置方式注重市场运作,运用包装策划宣传、租卖并行以租促卖、分割与整体拍卖共用等多种方式,提高变现成功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建立债权人自治机制。
对破产资产经过三拍之后流拍的,为充分保障和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资产情况,特别是机器设备在整个资产中占比较大的可以发挥债权人意思自治作用,将是否突破保底价限制的主动权交到债权人手中,避免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自然损耗而造成的更大流失。
建立成本降低机制。
司法网拍具有低门槛、零佣金的优势,对于破产财产变现可以采取网拍的方式。关于税费负担的问题,要积极协调政府出台有关“以奖代减(免)”政策,对购买破产企业资产后成立新企业,投资规模大、亩均纳税高的企业按比例分年度给予奖励,鼓励有实力的竞买人向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传统产业投资。
来源:洪泽县人民法院 袁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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