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李曙光:结构性改革的破产制度供给
作者:李曙光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量:1513 次 来自:破产法快讯
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稳定经济增长,要更加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一次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提到了议事日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对市场进行结构性调整,去产能、去负债、去杠杆、去库存,焕发市场的内在动力,优化劳动力、土地、资本和技术的配置,使国家顺利度过“三期叠加”阶段,推动经济长期发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心在于提供市场化的制度供给。这些制度包括新的财税制度、金融制度、户籍制度、生育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养老制度等激活市场要素的一系列市场经济法治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又以市场化的破产制度最为重要,是治愈当前经济肿瘤的一剂治本良方。
破产制度供给对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性
在所有的市场制度供给中,破产制度是最重要的制度,资源的市场配置、公平竞争与优胜劣汰,都以破产制度为核心。没有以破产制度为核心的市场退出机制,给市场带来的最大后果是——信用垃圾的累积,信用血管的堵塞,以致交易费用高昂,交易主体没有稳定预期以及市场的主要输血者——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信用是完成资源配置与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信用垃圾的累计无疑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而信用垃圾的产生主要来自于政府信用的滥用和民间借贷的无序。在单纯依靠需求发展经济的时代,在资源配置与市场交易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政府,政府信用成为市场信用与交易的基石。滥用政府信用使得市场公平竞争与信用交易的讯号紊乱,市场无法出清,以致资源配置倒配错配乱配现象叠生,由此产生一批无商业信用的市场垃圾,拖慢了整个经济运转的速度,让市场难以凭借良性的竞争推进经济发展与解决结构问题。此外,我国目前诸多民间借贷模式类似于“庞氏骗局”,借贷资金仅仅停留在借贷市场空转,一旦形成会如黑洞一样吸引众多资金聚集,让投资者深陷“利滚利”的游戏难以退出。
在当前环境下,如果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公平竞争、诚信交易进入良性循环,当务之急便是清除市场信用垃圾,无论它们是来自政府信用还是民间信用,如果无法建立有信用的市场环境,一切结构性改革都会受阻。而清除的办法就是供给积极的市场退出机制,让破坏市场信用链条的经营者交易者及时退场。
破产制度供给对处理僵尸企业的有效性
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法律结构由三部分构成:市场准入法、市场运行法和市场退出法。市场退出法就是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主体遭遇竞争失败的时候如何以对整个经济伤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的问题。破产在经济上的本质是债务人对一个或多个(通常是多个)债权人不能清偿的状态,是正常的市场信用出现问题的状态,破产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恢复受到破坏的信用体系,维护经济的有效运行。
市场经济中,债务的及时清偿或债权的有效实现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基础。在破产制度产生之初,债务人破产就意味着其以公开的方式承认自己失信于债权人,并以此换得债权人的债务豁免;其破产记录就是失信的不良记录,对其社会地位和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这种认识在市场经济实行较早的国家已成共识,并对债务人内心具有约束与警戒作用。这种良性的社会评价体系为许多公平竞争的诚信市场交易铺平了道路。可以说,破产制度是对中国当下“僵尸企业”、民间借贷跑路与刚性兑付违约现象处置的最有效机制与法律工具。
处理“僵尸企业”是今年国家的主要经济任务之一,但究竟何为“僵尸企业”学界并未达成共识。从政策面来说,“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银行续贷或政府补贴维持经营,应该破产清算但又没有破产清算的企业。从资本经济学上来说,所谓的“僵尸企业”是指那些亏损严重、产品没有市场、负债比高、每股收益连续三年为负数的企业。在法学上的标准来说,僵尸企业就是那些丧失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达到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破产的条件,但依靠借贷或补贴尚在持续运营的企业。“僵尸企业”若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就会衍生大量信用垃圾,误导投资者与交易对手方,扭曲市场价格信号,污染正常的商业交易市场,使市场丧失资源配置功能。
而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动下,对“僵尸企业”的处理以破产清算重组为主是大势所趋。毕竟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依旧较大的背景下,部分盈利能力差、债务累累的企业无法支撑太久,长痛不如短痛,长远看来,对“僵尸企业”实施破产清算或者重整不失为一种良性的最佳选择。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对“僵尸企业”的破产处置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程,是一产生巨大阵痛的过程。它不仅会使商业银行等信贷主体的隐形负债显性化,使得银行坏账暴露无遗,还会带来同样棘手的企业倒闭后的员工安置问题,像钢企、煤企等老牌国企员工动辄成千上万,收紧对“僵尸企业”的补贴与续贷甚至会导致有些地方经济暂时的衰退。这就需要我们在做出是否放手进行破产清算的判断时,对“僵尸企业”的沉没成本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如果对“僵尸企业”放手进行破产清理,每年将会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与资金成本,从整个社会交易成本的角度,政府从破产清算节约的交易费用中划拨一部分设立专项基金帮助职工度过失业困难,帮助他们再就业与创业,这在经济学上更有效率,在法律学上更加公平。
我国目前处在经济转型和结构改革时期,最容易发生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市场秩序失范的现象,而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不论对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的现实困难,还是对经济未来的长远发展,都是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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