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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僵尸企业应注意四方面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06  浏览量:512 次   来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国证券报:近期,中央明确提出用三年时间完成处置345户僵尸企业。年均处置115家僵尸企业,这项任务该如何稳妥有效推进?应注意哪些问题?

  周放生:目前在产能严重过剩的形势下,解决当前困境企业、僵尸企业问题我认为有两个办法:一是用加法,即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一是用减法,用《企业破产法》这种市场化方式来去产能。加法主要是改革、激励,与市场化结合起来,比如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红权改革等;减法就是用市场化方式依法处理大量“僵尸企业”,不能再用行政方式救助“僵尸企业”。破产重组如果仅做债务重组,不做资本重组,治标不治本。资本重组的关键是寻找到产业重组的企业家;职工身份置换走向市场;法院要积极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债权人主动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大股东积极配合依法“治僵”,并筹集资金兜底职工安置费或身份置换补偿金;职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转变观念,适应企业市场化;兼并不能搞行政“拉郎配”,不能搞“一帮一”。

  根据在地方调研的情况,面对僵尸企业、困境企业,一方面,改革动力不足,怕担责任,因此需创造一个宽松的改革环境,在试错的过程中只要没有腐败一律免责,鼓励大家去改革;另一方面,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历史惯性,从政府官员到企业经营者、银行债权人、企业职工,都比较习惯于过去传统的行政方式解决僵尸企业、困境企业问题。中国需要一次用市场方式解决僵尸企业、困境企业的启蒙,从观念、理念、方式、手段、程序上,都需要这样一种启蒙,实现从行政方式向市场方式转型。我们拍摄的企业改革案例故事纪录片《绝境求生》就是一个《破产法》启蒙片,也是一个如何用破产重整方式使有价值的困境企业浴火重生的启蒙片,为依法“治僵”提供了一个真实的、可操作、可借鉴的案例。

  李曙光:新一轮产能过剩结构性调整与僵尸企业处置应坚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以行政化手段为辅的原则,以利于后期改革对接。

  首先,应严格按照破产法对僵尸企业实施市场退出,绝不允许上世纪90年代那种通过让担保债权人让利受损的方式推动企业破产。对那些连年亏损、丧失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僵尸企业,应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不能置破产制度与程序而不顾,也不能由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干预破产程序,以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信誉信用。对那些政府不得不救助的企业,应在符合破产法制度与程序的基础上进行融资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或债务冲抵。针对作为主要债权人的商业银行如何稳妥退出“僵尸企业”的问题,有多个债权人的,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学习佳兆业重组模式,进行庭外重组。债权人委员会应在坚持分类施策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增贷、减贷、重组、债务核销等处置措施。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则坚决执行破产法规则。对破产企业应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其次,应对僵尸企业进行分类,有的企业完全是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来生产,再怎么改革也起不到多大作用,应该走破产程序。但大部分企业是由于经营管理问题,产品还有市场,如果按照市场的方式再加以行政的支持手段,应该能够做好。

  第三,要处理好僵尸企业失业人员安置问题。建构一套社会保障供给-职业培训-创业或再就业体系,政府应考虑安排投入更多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这笔资金主要用于退出过剩行业员工社保安置。同时,应强制要求地方政府将原有支持补贴给僵尸企业的资金转移支付补贴给下岗职工。在“保人”问题上,应该按照市场方式来进行,不是一下子把几万、十几万的钱直接发给工人就算了,而是将“保人”的费用分成几笔,比如基本生活费、再就业保障费、培训费,并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保机构、培训机构等定期定时发放。一定要有计划、有培训、有效率的保。

  此外,需要挖掘一批懂得困境企业拯救技术的专家担当专业的管理人。相关国资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应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汇集一批专家型企业家,更应以开放心态引进民企与战略投资企业家介入僵尸企业的拯救与处置中来。这些专家应品行端正、熟悉管理、了解市场、懂法律、能融资、会协调,既有创意思想,又是谈判高手,还是降成本提效益的实干家;应放手让他们以市场化方式担任管理人,处理僵尸企业事务。此外,在制度建设上还应成立破产管理局、改变地方政府的政绩预期、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

  总之,这一轮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产能过剩来势凶猛,其处置难度不亚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的国企改革,重点问题是要解决淘汰僵尸企业所要涉及的就业与债务问题,核心问题是要防范因结构调整与处置僵尸企业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同时还应在此过程中引导中国经济与国企改革步入稳健发展的市场经济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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