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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法院分析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难点

作者:解品彩  发布时间:2016-05-17  浏览量:372 次   来自:齐鲁法制网

  齐鲁法制网5月16日讯(通讯员解品彩 方燕)2010年以来,环翠法院共受理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10件,债务总额逾五亿元,涉及职工人数近五百人。经分析此类案件呈现待安置职工人数明显增多、破产债权清偿率较低、不稳定因素暗藏等特点。对此,环翠法院进行了专门调研,发现处置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的难点主要有:

  一是思想观念转变困难。职工不愿进入破产程序。一方面,职工往往年龄偏大,知识技能差,没有企业破产重组的概念,另一方面担心企业一旦破产将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债权人不愿进入破产程序。很多债权人不愿浪费更多等待时间,多采取非法占有并变卖破产企业设备等方式收回债务,但收回债务金额往往较小且易构成违法犯罪;破产企业自身不愿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基于多年奋斗成果,总抱有“扛一扛、顶一顶”观念,往往会错过企业破产重组的最佳时机,等到进入破产程序时企业往往仅剩“空壳”,难以起死回生,即使再做更多努力结果也差强人意。

  二是企业资产变现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机器设备、厂房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多数企业逐步向高科技靠拢,原有破产企业产品因长期积压,使用价值不断降低甚至丧失,厂房、设备因常年闲置非常陈旧、落后,使其严重贬值,债权人预期与实际拍卖所得价款相距甚远,甚至有些企业拍卖所得财产不足以支付变现所需的公告、拍卖等费用。此外,一些企业的资产有行无市,甚至出现多次流拍无人竞买的现象,导致案件在变现阶段处于停滞状态。

  三是破产债权追讨困难。企业破产时往往对外存在大量债权,但债权清收非常困难。原因主要有:有些债权形成时间较长,财务报表混乱或缺失,呆坏帐情况普遍,企业破产时再行追讨已无实际意义;有些路途遥远、数额较小的债权,追讨成本高,致使失去追偿意义,且债务人分居各地,偿债能力普遍较差,有的债务人甚至下落不明,无法追偿;有些债权虽应追讨,但无追讨费用,制约了债权的追回,导致大量的债权不能回收。

  四是企业职工安置困难。许多破产企业职工普遍较多,少则百人,多则上千人,职工再就业较为困难。大多数企业在申请破产之前就长期停产,资不抵债多年,长期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职工的生活、就业无着落,而职工安置的好坏直接影响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效果,政府、法院及有关部门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但企业职工安置仍然是破产案件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环翠法院提出以下四点对策建议:

  一是转变观念,增强社会各界的破产保护意识。法院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审理破产案件的新思路,把破产逃债的理念转变为破产保护,把被动受理转变为主动受理。同时加强对破产程序积极作用的宣传,通过典型案件的示范引导作用,转变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破产逃债的观念,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判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顺利进行,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企业安全退市。

  二是措施灵活,采取多种形式有效处置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应顺应市场规律,在体现破产财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发挥债权人会议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债权人和管理人协同处置破产财产的积极性,在征求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多种形式处置破产财产。在处理企业资产时,尽可能采取公开拍卖形式,做到公开透明,防止低价转让,避免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债权人利益;对确实无人购买的资产可采取实物分配或委托管理人托管,在案件终结后再行处置、分配,避免因资产无法处置影响破产案件的终结。

  三是区分对待,切实解决破产债权追偿难问题。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要对全部债权要划分类型、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协同管理人积极征求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意见,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对追讨意义不大和追讨成本高的债权,放弃追讨;对有追讨价值的债权,法院指导管理人加大追讨力度,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有效整合,发挥多方合力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积极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协商,建立维稳联系渠道,使政府行政管理行为与法院司法行为紧密结合,形成合力,确保破产案件和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处理。预先制定职工安置预案,对破产财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在破产财产到位之前,要依靠政府政策支持及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为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发放困难补助等,全力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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