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的成因与处置策略
作者:黄群慧 李晓华 发布时间:2016-04-13 浏览量:711 次 来自:光明网-《光明日报》
虽然“僵尸企业”的大量存在会引起上述风险,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僵尸企业”都应被淘汰。事实上,一部分“僵尸企业”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企业转型的成功也能够重新焕发活力。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21世纪早期日本“僵尸企业”中的大部分并没有破产或退市,大部分存活下来的“僵尸企业”的绩效在近年还有了显著提高。因此,“僵尸企业”情况千差万别,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处置办法,而应抓住重点、分类化解、精准施策,协调推进。
全面评估。对资产负债率高企、无法准时偿还银行到期利息、纳税额明显减少、用电量明显降低、拖欠职工工资等特征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资产负债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并根据经营状况、困难成因、发展潜力等进行分类,对于无法继续生存的企业,提出退出市场方案,对于仍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编制有助于企业成长的发展规划。这个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促进银行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贷款客户进行准确评估,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全面分析“僵尸企业”的现状。
精准处置。根据“僵尸企业”的不同情况,清理退出一批、兼并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标准的落后产能企业,绝对产能过剩产业和衰退产业中长期亏损和停产的企业要加快清理退出,并对土地进行腾退,给优势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腾出空间。对因管理水平落后、暂时性产能过剩而出现亏损,但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高、产业发展前景长期看好的企业,重在兼并重组,一方面通过帮助企业降低债务负担、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其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另一方面加快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避免优势企业扩张时重建新项目造成产能进一步扩张。由于我国企业在整体上与发达国家在装备、技术、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不退出的“僵尸企业”都要进行改造提升,一方面政府在技术改造投资、产业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方面给予一定支持,更重要的是企业要主动加强技术、产品、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开发出市场有需求、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提供有效供给。
协调推进。处置“僵尸企业”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必须全面协调推进。一是从组织上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总体的协调职能;二是推进金融体系改革与处置“僵尸企业”相结合,重视借助政策性融资和资本市场灵活利用金融工具,充分发挥金融在处置困难企业中的服务作用,增强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三是社会政策与“僵尸企业”破产政策相协调,建议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建立企业退出基金,对下岗职工进行补偿、安置,加强转岗、创业培训和支持,完善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僵尸企业”的治本之策
处置“僵尸企业”,应减少政府行政干预,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其破产、重组还是存续,以及存续企业转型、改革的方向。但另一方面,也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作用的发力点在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淘汰“僵尸企业”。
健全法律制度。使“僵尸企业”的破产、兼并、重组有法可依,也让企业形成稳定预期,打消侥幸心理。
转变产业政策。纠正不恰当的财政补贴等市场扭曲行为,实现从选择性产业政策向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功能性产业政策转变,重在完善市场机制和企业发展的软硬件环境。
完善金融体系。一方面,不断创新金融工具,通过市场化的多种融资手段支持“僵尸企业”在市场出清。另一方面,稳步推进上市公司注册制改革,改变“僵尸企业”凭借上市身份获得补贴、贷款维持生存的局面,扩大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
深化国企改革。国有“僵尸企业”在全部“僵尸企业”中占有较大比重,因其国有性质也更便于采取产业政策进行处置。通过国有资本预算和业绩考核等手段,加快国有落后产能企业淘汰和无效资产剥离;为技术水平领先、行业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补充资本金,使其恢复造血功能;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整合平台,推动“僵尸企业”中的优质资产进行兼并重组;积极引进民营资本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黄群慧 李晓华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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