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去年执行移送破产案立案率仅6.25%
作者:沈婷婷 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量:145 次 来自:新浪
宝安法院呼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厂房占用费和看管费的分摊
羊城晚报讯 记者沈婷婷、通讯员吕静报道:4月6日,深圳市宝安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办理了首例资不抵债移送破产案件,经依法审理后,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865719.83元及其他费用。2015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直接厘清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模糊不清的区域,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移送破产寻求救济的意愿不断加强,导致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大幅增加。宝安法院受理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从2014年的0件激增至2015年的16件,但正式受理破产申请的案件仅为1件,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的立案率仅为6.25%。负责人坦言,该类案件也出现一些新问题亟须解决。
受理首例移送破产案件
记者了解到,近日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正式受理宝安法院移送的申请人深圳市某宝光电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这是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制度后,该院办理首例将资不抵债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处理的案件。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865719.83元及其他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明发现被执行人负债累累,涉诉案件数量众多,现有的财产远不够清偿债务,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破产境地。故申请人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处理。
法院审查后,鉴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破产情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处理。目前该案由中院进一步审理。
破产案件立案难
宝安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宝安法院受理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从2014年的0件激增至2015年的16件,既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体现了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效用,促进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也出现一些新问题亟须解决。
负责人坦言,现在破产案件立案难。在2015年已移送的16件案件中,已正式受理破产申请的案件仅为1件,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的立案率仅为6.25%,不利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顺利实施。而部分费用并无明确法律依据。该类案件中,查封财产如厂房所引发的部分费用,如厂房占用费及看管费等相关费用的承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厂房出租方或第三方不愿意配合看管或存放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导致被查封的机器设备无地存放、无人看管,容易造成被查封财产价值减损。“容易激发更多伴生性纠纷。”负责人说,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往往伴随着大量的劳资群体性纠纷,在执行案件被移送进入破产程序,部分劳动者在短期内无法拿到工资,容易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维稳压力增大。
为此,负责人建议完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的工作流程,缩短受理期限,简化破产立案程序,提高破产案件的立案效率和规范性,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参照破产法及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执行程序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厂房占用费和看管费的分摊原则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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