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三项机制助推“僵尸企业”破产审理
作者:许雁 曹金晶 发布时间:2016-04-06 浏览量:390 次 来自: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4月5日电 2010年以来,大丰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8件,其中审结14件,未结15件(1件为2010年以前受理)。为全力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大丰法院通过建立三项机制,助推“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
一是建立制度管理机制,规范破产审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审理的实施意见》,确立了“严格审查、当收则收”的立案审查原则以及“效率优先、重整、和解优先”的审理理念;制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流程,使得每一个节点均“有规可依”;探索适用破产案件简易审程序,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理效率;出台《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培育成熟的破产管理人队伍,以市场化导向促进破产管理人工作。
二是建立会商衔接机制,坚持谨慎受案。鉴于破产案件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变现、社会稳定等政策性和民生事项,大丰法院积极与区政府进行沟通协调,探索成立由区政府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参与的破产案件衔接工作小组。建立“会商”的立案衔接程序,对全区拟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职工情况等进行排查摸底,对企业破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科学预测,并会办相应解决措施。
三是建立救助基金机制,保障合法权益。为解决部分“无产可破”的企业困难职工基本生活问题以及管理人费用问题,成立破产救助专项基金。积极从区政府争取破产救助资金,用于垫付破产启动费用、必要日常管理费用以及困难职工工资等。同时积极探索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等渠道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基金来源,以此促进基金良性运转。同时为防止专项基金的滥用,特成立破产专项基金审批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多科室骨干人员共同组成,严格把控审批,防止基金的滥用。(许雁 曹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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