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
作者:万静 发布时间:2016-03-11 浏览量:150 次 来自:法制网
本报记者 万静
因为尚缺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只能算“半部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建议,为适应消费时代的来临,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破产法的市场信用功能,全国人大应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
李曙光指出,市场经济主体不仅包括企业,也包括自然人个人或各色消费者。不论是有组织的企业,还是独立的个人,都有债权债务关系要处理,个人破产法是一主要工具。
西方发达国家早期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个人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因为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西方早期和后期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
若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破产法便不是完整的破产法。不仅债权人的债权难以有效偿付,产生“信用垃圾”,而且债务人自身也会由于缺乏债务清理机制而陷入债务泥沼不能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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