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率先全国开发建设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
按对象分层次予以公开
作者:游春亮 发布时间:2016-02-18 浏览量:175 次 来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全国开发建设的破产信息公开平台近日上线运行,社会公众和破产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登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查询破产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及审理进展情况,并可根据公开的联络方式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
这是继该法院推行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及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之后,在司法公开领域推出的又一创新举措。
破产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深圳中院近日仅用时百余天,快速审结了一宗破产清算案件,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上市公司拯救的最快速度。
深圳最早一批上市公司之一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从该法院2015年9月15日立案到2015年12月28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耗时101天。该案件顺利保住了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741106038.29元,为24379户股民保住了股票价值,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在该案中,深圳中院始终坚持贴近市场、服务企业,坚持提升效率、快审快结,最终实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该案一改过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审理模式,将后续经营,整合到重整计划中,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
据统计,去年,深圳市中级法院新收破产案件131件,同比增长104.7%,审理283件,涉及资产97.23亿元,审结82件,同比上升26.2%,审理的破产案件总量约占全省的40%。
深圳中院公司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岳燕妮向记者指出,与传统民商事案件相比,破产案件当事人具有不确定性,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很多破产案件开庭了,其债权人对相关信息还不是很清楚,债权人会议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开,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给破产案件当事人一个查询案件的平台,也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同时也是深圳中院助力解决“僵尸企业”问题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深化司法公开重要举措
据深圳中院公共关系处负责人白全安介绍,破产信息公开是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圳中院先行先试开发建设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并投入运行,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反响。
在总结三大司法公开平台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该院结合破产审判实践,在全国法院率先开发建设破产信息公开平台,进一步增强破产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有利保障了社会公众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更好地维护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破产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破产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地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中院还研究制定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并在多次调研、论证、测试的基础上,完成了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的开发建设。
按对象分层次予以公开
2月16日,记者登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看到,该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下设破产公告、破产案件信息、破产法律法规、破产案件审理制度和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五个栏目。社会公众和破产案件当事人可在该平台查询破产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及审理进展情况,并可根据公开的联络方式直接与承办法官联系。其中,“破产公告”、“破产法律法规”、“破产案件审理制度”和“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栏目针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法院内部均予以公开;“破产案件信息”栏目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而对公开的内容予以区分。
岳燕妮向记者介绍说,为做到既公开信息又提供服务,深圳中院特意将该平台分为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及对法院内部公开三个层次,并在公开内容上予以区分。对当事人公开的破产信息,当事人可凭身份证号和预留手机号码查询,或凭法院提供的密码查询;对社会公开的破产信息不设查询技术限制。对法院内部公开的破产信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将会及时提示相关部门对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对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等等,以保证破产案件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
在该平台正式运行后,社会公众将可查询破产案件受理、指定管理人、驳回破产申请、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等情况;除上述信息外,当事人还将可查询债权表确认、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等情况。
据透露,下一步,该院还将对平台进行优化升级,并将全市法院公司清算案件信息纳入公开范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及方便群众诉讼。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