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利益冲突的法律适用与实践应对 ——以聊城两级法院企业破产审判为视点
作者:徐光普 发布时间:2016-02-03 浏览量:671 次 来自: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
作者简介
徐光普,男,汉族,祖籍山东莘县,1967年11月生于山东威海。1995年聊城大学政治教育系毕业,2005年进修并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现为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2003年从事商事(破产)审判工作,撰写的案例分析及法律适用论文多次在《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山东法官学院教学参考资料》、山东省应用法学研究会法律研讨活动等媒介发表、获奖。
当前的企业破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成为困扰破产进程、影响社会稳定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尤其是作为处于第一清偿顺序的企业职工,因利益失衡导致群体上访依然是老大难问题。本文仅以聊城两级法院近十年破产审判的探索与实践为视点,着重就如何依法解决债权人利益冲突,实现无震荡破产问题进行探讨。
一、在破产财产处置上确立“创新思路、保障民生”的原则,扩大职工第一顺序债权群体受偿比例,给职工以合理的补偿,使民生利益得到保障。
1、创新财产处置方式,提高财产变现数额。针对破产案件财产的实际状况,制定不同的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最大限度地变现破产案件财产,是扩大职工第一顺序债权群体受偿比例的有效方式。莘县城区供销社因国有划拨土地及地上物处理难度大,莘县法院采取由资产购买人承债式购买的办法,由资产购买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资产分配原则兑付债权,主管部门莘县供销社监督执行,同时对抵押物与抵押权人协商处理,从国有划拨土地上争取政策优惠,扩大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受偿比例,使多年未结的案件得以终结。
2、改变财产处置程序,实现破产财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为最大限度地变现破产案件财产,聊城中院民二庭会同技术室及管理人,针对破产案件财产的实际状况制定不同的拍卖方案,采用整体处置与分割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宣传,广泛招商,保证了破产案件财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在审理港润印染公司破产一案中,如对港润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以现有工业用地处置,变现资金仅能清偿职工债权的3.7%。对此,聊城中院积极建议并促使市政府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出让资金用以清偿企业债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职工和债权人的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对于存在关联企业破产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关联企业合并清算程序,防止出现破产企业债权人无从主张权利的问题,确保债权人均衡受偿。莘县法院审理终结的债务人聊城莘县联德肠衣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聊城莘县联德肠衣有限公司抵押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人系聊城联德肠衣有限公司(外资公司),非破产债务人聊城莘县联德肠衣有限公司,且部分债权申报人亦以聊城联德肠衣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债权。经进一步调查,聊城莘县联德肠衣有限公司在2004年通过房管局办理土地抵押时,与聊城联德肠衣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聊城联德肠衣有限公司资产、负债均转移至聊城莘县联德肠衣有限公司名下,并申请莘县房管局将聊城联德肠衣有限公司房地产权利人变更为聊城莘县联德肠衣有限公司。基于以上情况,为防止出现聊城联德肠衣有限公司债权人无从主张权利的问题,法院启动关联企业合并清算程序,通过报纸发出公告,让聊城联德肠衣有限公司债权人向聊城莘县联德肠衣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同时,将有关协议转让的资产一并处置,让关联企业职工共同分配破产财产,使之找回心理平衡。
二、在破产财产分配上树立“利益平衡、和谐共赢”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做到无震荡破产。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的创新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成为破产程序顺利终结且实现无震荡破产的关键。按破产法的规定或原则办理的同时,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找好结合点,对优先受偿与工人工资的冲突,在坚持一定的原则下争取优惠,给职工以合理的补偿,让职工找回心理平衡。
债务人莘县通亚化工厂为集体企业,该厂债权890余万元,其中职工个人债权(工资和集资)达120万元,申请优先受偿的债权50万元,而破产财产变现额只有60万元,实际可分配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受偿的债权,因资产负债率高,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难成为困扰破产进程的难点,焦点集中在优先受偿债权与职工个人债权(工资和集资)之间的冲突。
针对莘县通亚化工厂破产财产分配面临的特殊情况,莘县法院结合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综合有关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具体问具体分析,创新思路,提出全新的可以为各方接受的破产财产分配原则:因债权人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欠款对莘县通亚化工厂提起诉讼,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莘县通亚化工厂偿还建设工程欠款50万元及诉讼费用,并查封了莘县通亚化工厂厂房、设备等主要资产。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出了优先受偿申请,要求以厂房、设备等资产变卖所得优先受偿工程欠款。经清算组与其沟通,莘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基本建设工程欠款,但需支付工人工资部分,要求按第一受偿顺序受偿,即与莘县通亚化工厂工人工资、押金同等分配。根据上述分配标准,清算组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已分配完毕,破产程序顺利终结且实现了无震荡破产。
三、在审判机制上建立“法院主导、府院联动”的常态化协同处置机制,争取政策优惠,促使相关部门履行好职责,妥善解决和填补职工利益缺失问题。
1、针对破产财产的处置,形成了管理人、审判庭、技术科、审委会的协同处置机制。如,在聊城莘县联德肠衣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处理过程中,为便于职工更好的了解、参与和监督拍卖活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庭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向技术科提出将拍卖会场安排在基层法院的建议。2014年8月8日,在技术科的协调和院领导的支持下,市中院首次把拍卖主会场安排在基层法院,通过远程会鉴室拍卖资产,实现了中院技术室远程对现场拍卖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这次拍卖,实现了当事人、竞买人、债权人、职工代表在“家门口”参加拍卖会的愿望,对全市司法拍卖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
2、针对国有企业破产频繁发生的职工上访问题,形成法院信访办、审判庭、审委会与政府办、信访局之间的“府院联动”机制,争取优惠政策,扩大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受偿比例。莘县巾被厂破产,由于职工人员众多,问题复杂,管理人不在本地且无力处理职工来访和上访问题。尤其在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等有关职工的切身利益上,我院启动信访办、审判庭、审委会与政府办、信访局之间的“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多种渠道,做好疏导工作。通过破产合议庭的积极工作,院领导的努力争取,取得了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为确保职工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坚持依法处理的原则,争取优惠政策,扩大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受偿比例,给职工以合理的补偿,让职工找回心理平衡。这是保障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审理破产案件,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兼顾,既要依法破产,又要实事求是,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切实保障民生利益,实现无震荡破产。当前企业破产中职工上访问题的根源,一是近几年的上访现象已形成一种社会问题,一种顽疾;二是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的滞后性的问题在破产过程中集中反映了出来。为此,应当弄清各类债权人的心理期待及其利益冲突点,发挥好法院的监管和协调作用,协调好管理人与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才能处理好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债权人各类利益冲突,确保和谐破产。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