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人员学习破产法的作用
作者:汪兴平 发布时间:2016-02-01 浏览量:562 次 来自:新浪博客
在笔者的工作接触中,公司法务人员学习和关注破产法的不多,社会律师对破产法也关注得不够,似乎破产法只与破产企业有关,或者是破产债务人,或者是破产债权人才需要与破产打交道,而且似乎一旦是破产,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清结都是由法院和管理人来完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只能被动地参与破产程序,因此,破产与正常经营中的企业没有什么关系,即使碰上了破产,也只能听之任之。作为企业法务人员的笔者,有幸多次参与破产事务,发现除了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因直接参与破产事务需要熟悉破产法外,在其他情形下,学习和研究破产法至少还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破产法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非常多的帮助,并且在债权实现中还应该注意债务人可能破产会产生什么问题,二是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必要时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是避免股东对债务人对外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重要手段,三是破产法有利于法务人员更好地准确理解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物权规则和债权规则,也有利于债权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将分三篇小文分别进行分析探讨。
一、破产法规则对债权人债权保护的启示
1、在金钱债权不能有效实现时,债权人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对于债权实现或许有意想不到的帮助(逼出债务人财产线索、分享他人保全的财产,抢占财产清偿的优先顺位,打破财产按保全设立的处分顺位;逼不愿破产债务人清偿债务,对于确定的破产债务人,则减少破产财产的耗损和参与分配的权利)。与此相反的,在债务人存在可能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避免可能会因债务人破产而使自己的债权实现得而复失或者如何避免因此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1)、基于债权人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法律规定,逼迫不愿破产的债务人拿出自己的资产,而不是债权人去寻找债务人的资产(清收债权策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在没有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下,可能是花了许多钱而一无所获,债权人可否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来实现债权清偿而降低投入风险呢?破产作为一种债权公平受偿的概括执行程序,意味着将剥夺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和债务人管控自己财产的权利,也意味着债务人要交出自己的财务账册和被追究债务人财产的不当流失。债务人要避免这种后果的出现,必须有足以对抗债权人破产申请的理由。债权人只要债权不能实现,其就可以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债务人破产,虽然债务人破产还要加上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实质条件,但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不需要债权人达到能够证明债务人具有破产的实质条件之程度,而只要证明债权确定且到期,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自己的债务即可,而且债权存在的证明不是必须通过诉讼和执行来完成举证(没有生效的债权法律文书和执行申请,部分法院可能为了控制破产案件,会以债权有争议和不能证明没有清偿能力拒绝破产申请的受理)。申请破产不需要交纳诉讼费。债务人要想避免破产的命运,在债权人申请后,就要证明其既不存在资不抵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也就是说,债务人要拿出可供偿债的资产来证明自己的清偿能力或者直接清偿来消灭债务。对于那些特别需要顾及自己的声誉的债务人(比如需要大量对外融资的债务人以及担心资金链断裂的债务人),破产受理或破产的传言对其可能是致命的。不过,由于现在法院对破产案件本身的控制受理使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来逼债在实务中的效果还不明显,但立案登记制必将逐步解决这一问题。这一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做的工作:一是固定债权到期和确定的证据,可以是部分债权无争议或争议显著不成立,而不需要全部债权无争议;二是证明不能清偿,可以是催款函,数次催款均无作用可推定不能清偿,不过最无争议的证据还是执行不能。“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除要提交证明自身债权以依法存在的证据以及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其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除此之外,无需提交有关债务人的其他证据材料。联合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破产立法指南》指出债权人只要出示证据,例如通过推定,确证债务人破产,而同时又不对债权人设置过重的举证责任。例如,在债务人未能偿付一项或多项到期债务并且该未偿付是无可争辩的债务情况下,也即是不能对其提出合法争辩或加以抵销的情况下,债务人基本无力偿债即可成立。如果破产法对这种推定作出规定,破产法很有必要相应地为债务人提供反驳这种推定的机会并具体规定可据以反驳的理由。这些理由可包括:债务人表明其能够偿付其债务;可以对该债务提出合法争辩;或对债权人作出其推定所依据的要素的任何其他否定。”(注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为由提出抗辩异议,则必须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方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注2)
备注1: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财产不清的企业,债权人仍然可申请破产,无法清算的,可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备注2:法院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破产申请人可向上级法院申请(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
2)、基于普通债权统一公平受偿的规定,未保全到财产的债权人可通过申请破产分享在先采取措施的债权人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通过申请破产防止未登记的优先受偿权对应的财产被债务人或者法院处分(对于担保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破产有一定的争议,即其是否应该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除非其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受偿权)。破产是实质的普通债权平等(普通债权实际并不实质平等,债权人只有保全和执行程序上的平等程序权,债务人是独立法人时,谁先动手,谁先受偿。对于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取得执行依据的,可主张参与分配,因此有一定的受偿实体平等权,对于可参照适用破产法的非法人,笔者认为参与分配制度也应予以取消,其法理正如被取消的法人执行分配制度),没有通过保全措施控制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可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而与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共享债务人财产,叫停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这对于后知后觉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尤其重要。破产申请是动手晚的债权人抢搭分享他人保全到的财产便车的唯一方法,并且只有受益而不会受损(将债务人全部财产纳入到公共财产池进行分配)。
备注:最高法院一直在推动破产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增加了执行转破产的衔接,取消法人的参与分配制度,其目的也与此间接相关(通过限制参与分配程序对于企业法人的适用来倒逼查封在后的债权人去申请破产,成为本条规定的制度目的。注3)
3)、基于行政处罚金不是破产债权,债务人违法犯罪可能遭受重大财产处罚而影响自己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抢在行政处罚执行之前申请债务人破产(如某些公司操纵股价被处以获利的三倍处罚,如果普通民事债权人不积极主张权利,则行政部门的罚款一旦实施,则债务人清偿民事债权的能力将大为下降,此时。即使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管理人能否追回已执行的行政罚款,法律上可能也会产生争议),以实现民事债权优先于行政债权得到清偿。
4)、基于破产属于概括执行以及个别执行应当中止的规定,轮候保全的担保债权人可通过破产申请受理打破在先保全债权人垄断保全财产处分权,突破他人恶意拖延保全财产处分的瓶颈,从而通过破产管理人加快担保财产或者查封财产的处分进程。
5)、对于非对特定破产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权人,如职工债权人,或者普通税务债权人,通过破产申请,可以阻止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程序而使自己优先受偿。
注1:奚晓明主编 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法院出版社P87—88
注2:同上书 P89
注3:江必新主编 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 法制出版社 P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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