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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中院积极探索妥处破产案件新路径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8  浏览量:201 次   来自:新浪司法

    经济新常态下,企业面临过剩产能淘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挑战压力激增。2015年,扬州全市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70件,较上年上升159%。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多发,必须运用法律帮助破产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12月1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扬州法院如何加大内部挖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为破产企业“善后”。

  依法审判 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利益

  “通过多年的实践证实成立专业的破产合议庭对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和保证审查质量都是非常必要的。”扬州中院院长蒋惠琴说。为妥处破产案件,扬州中院自90年代初便组建了全省首家专业的破产合议庭,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和专业能力突出的年轻法官组成破产合议庭。2015年,更是成立了以院长蒋惠琴为组长的破产案件审判指导协调小组,指导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出台《破产案件审理流程指南》,在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破产审判规程,统一破产清算审判尺度,提高清算事务推进效率。

  8月23日,群发公司与金茂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群发公司将所持太极公司40%的股权,以326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金茂公司。8月24日,群发公司与金茂集团公司签署了《股权交割证明》,8月25日,扬州市工商局核发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截止8月31日,金茂公司对群发公司享有债权3430多万元。金茂公司受让上列股权后,以其对群发公司的债权作等值冲抵。8月24日,群发公司停产。8月25日至10月24日,该公司涉诉债务达16074万元。群发公司申请依法破产后,扬州中院认为其将所持太极公司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个别优先清偿行为,依法支持群发公司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群发公司此次股权转让行为。保护债务人财产不受损害和维护债权人利益。

  扬州中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关于适用清算程序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的调研》,为改进、创新破产审判机制奠定理论基础,该份报告被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刊载转发。

  延伸职能 确保企业退出稳定有序

  企业破产案件往往涉及面广,区域影响大。如何既让企业依法退出,又能保持社会稳定,不留后遗症,成为扬州中院破产审理的一道必答题。保障破产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扬州中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坚持的重要原则。扬州中院以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为依托,确立了“快速反应、全程参与、合力处置、确保权益”的工作要求,积极与市委政法委沟通,由扬州市委政法委牵头,法院、公安局、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市破产案件协调小组成立,依法协调破产案件中出现的职工权益维护、固定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也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搭建了协调破产事务平台。所有破产案件的职工得到全面安置,在为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上,多谋划、求实效,实现了破产企业职工零上访。

  扬机公司由原扬州机械厂改制组建。扬州中院宣告扬机公司破产后,经过艰苦细致的努力,所涉职工安置等工作已经圆满完成。但扬机公司不具备房改条件的3337.88平方米职工住房的处置及维护问题,成为一大隐患。作为扬机公司非经营性资产,依法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但破产程序终结后,因民事主体资格即消亡,房屋资产的所有权人就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何对该房产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规定。

  扬州中院勇于创新工作机制,依托破产案件协调小组,首先与扬机公司的原主管部门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又与扬州市国资委取得联系,经不懈努力,促成扬机公司管理人、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原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方达成协议。由扬机公司管理人将本案所涉房产移交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原维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期补偿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200万元,扬州市工业资产管理公司全面负责房产的安全、维护等工作。至此,历时三年之久的扬机公司破产案件终于终结,更重要的是涉及171名退休职工的住房善后工作得到了彻底解决,一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得到防范和化解。

  强化监督 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承担主要事务性工作的主体,在企业破产过程当中责任重大,依法履职就显得尤为重要。指定管理人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关键起点。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和司法廉政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管理人的指定以随机抽取方式为原则,这也导致过分追求形式公平,却忽视了实体效果,难以激发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扬州中院创新采用了“遴选+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即首先由法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工作方案中载明的初步报价、个案针对思路、创设性建议,结合其机构规模、从业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评定因素进行打分,从得分排名靠前的若干管理人中随机摇号产生某一案件的管理人,同时摇号产生一名备选管理人,以备管理人更换之需。

  扬州中院出台《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试行)》,对入册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比例控制,对管理人的申请严格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优化管理人队伍结构,提高管理人专业化程度。建立管理人监督、考核机制,根据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履职情况,施行等级评定。

  群发公司清算工作进入资产变现阶段后,扬州中院函告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按照人民法院聘用评估、拍卖机构的方法选择有关机构,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后,管理人选择了扬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拍卖有限公司等四家拍卖机构联合对群发公司破产财产准备实施拍卖。扬州中院发现扬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拍卖有限公司等四家拍卖机构未经授权,擅自发布了联合拍卖公告,且其中两家非人民法院入册的中介机构。扬州中院立即对管理人提出严肃批评,并于第一时间作出监督事项决定书,及时制止管理人的行为。拍卖机构以重新公告的方式撤销上述拍卖公告。

  扬州中院在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区分涉案企业不同情况,对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不佳的涉案中小微企业,坚决、依法清算;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市场前景,但临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灵活、能动地采取各种措施,争取和解或破产重整,积极帮扶企业维持生产、渡过难关。今年以来,扬州中院审结破产清算案件23件,同比上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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