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法院数据显示: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趋于常态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1-29 浏览量:306 次 来自:中国台州网-台州日报
破产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在玉环法院处理“中捷系”的三个破产案件中,每个案件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均不少于五次,不仅如此,很多事情均需要与政府多部门协调、与债权人委员会多次反复协调才能有下一步进展,十分消耗办案法官心力。图为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场面。
在玉环,中捷集团破产,不啻为一个爆炸性新闻。
2014年6月底,中国缝纫机产业龙头企业之一的中捷集团,接连爆出几个大事件——95张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兑现,票面金额合计4.7亿元;因4.5亿元保证担保,上市公司股份遭法院冻结。
2014年9月1日,中捷集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玉环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4个月后,2015年11月17日,玉环法院召开了一场破产审判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根据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两年来,该院共收到申请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的案件为21件,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19件,其中重整11件,清算8件。
在答记者问环节,院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些案件细节。法官解释,现在社会上很多人谈“破”色变,其实,破产只是市场经济下发生的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
时隔一年多,申请破产的中捷集团、恩都酒店等一些玉环知名企业,在各方努力下,未来结局逐渐明朗。
破产重整避免资产闲置
昔日辉煌不再,官司缠身的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宣告破产。旗下拥有的子公司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危机重重,已向玉环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希望通过重整能给公司带来新生。
2014年11月20日,中捷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务人与债权人未有重整或和解的意向。
今年1月12日,法院裁定宣告中捷集团破产。法院查明,中捷集团资产5.27亿元,主要为对外长期股权投资;负债26.3亿元,主要为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借款,资产负债率达499.12%;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为117.76万元。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强调的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中排在第一位。也就是说,危困企业首先要偿还职工所应得的资金。
“一些危困企业的厂房、土地、设备、商标和营销网络等,因没有清算、重整而长期闲置浪费,非常可惜。”负责中捷破产案件的玉环法院副院长项延永说,除了破产清算制度,企业破产法还设置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从而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
据了解,玉环有11800余家非公企业。2013年以来,玉环法院共收到申请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的案件为21件,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19件,其中重整11件,清算8件。数量居全市首位。
目前,法院已经审结5件,实现了2家企业的顺利重整和1家公司的破产清算而平稳退出,化解金融不良资产近15亿元,盘活资产总数近25亿元,释放土地资源140亩,工业厂房面积达10万平方米。通过多方联动,分类处置,创新举措,实现了“腾笼换鸟”的良好效果,为玉环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整个社会对破产认可度不高
玉环法院民二庭庭长苏为赞告诉记者,市场经济社会,破产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自然界每时每刻都会有生命的诞生与结束,经济领域也不断有新的市场主体产生和消亡。由生到死,这是世间万物都逃不开的生命规律。所以,企业破产无需大惊小怪。企业发生危机后,完全可以通过企业破产等法律途径处理其资产从而让全体债权人得以平等受偿。
根据法律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当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但在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中,无形中存在一道坎。很多法官表示“民众对破产接受程度不够”。企业主常常认为破产是件“丢面子的事情”,而且担心破产后会被追究责任。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观念滞后,认为破产是件“不光彩的事情”。这个结果导致的是,如果政府不支持或不当介入,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会面临诸多阻碍。
据统计,玉环法院收到申请破产的企业负债总额超过100亿元,涉及的企业员工与债权人群体庞大。处理案件,一般需要在党委政府协调下,法院与公安、金融办、银监、经信、国土、税收、人力社保等部门共同协作才能处置。
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危困企业的债权人都不止一个,很多债权人都想拿回自己的全部资金”。比如中捷集团在2013年开具的商业汇票事件,涉及的资金4亿多元,债权人有30多个。
法院人少案多,破产案复杂、周期长。2013年以来,玉环法院破产案件立案十几件,结案只有5件。“法官的办案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对记者表示。
破产案件难在哪里
根据玉环法院受理的十几起破产案件,记者发现,所涉企业全部是私营企业。
与国有企业相比,这些企业资产的核算与债务确认方面困难程度大,主要表现为账目真实性辨别难。与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相比,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较为混乱,有的为规避税务设置假账,有的公私财物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离职后,账目的真实性难以辨别。
其次是债权债务难确认。在私营企业中,有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从企业取得财物或金钱不入账;有的公款私存;有的法定代表人利用企业名义对外借款;有的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有的企业以民间融资作为主要债务,许多债权人是职业放贷者。
在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办案法官发现,大部分的债权是民间借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一起,部分债权人拿到的利息远远超过本金。
这也导致财产流转识别难。由于私营企业经营随意性较大,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多样,相关交易的真实性认定较难,是否属破产财产不易认定。在受理玉环县德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中,其开发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涉及50套房屋的流转不规范,法官只得花费大量时间进行逐套甄别。
破产案件需要协调的事务也多。破产案件涉及的主体有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重整投资方、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企业职工等,协调事务非常多。
据统计,法官在处理“中捷系”的三个破产案件中,每个案件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均不少于5次,很多事情均需要与政府部门协调、与债权人委员会协调,涉及的事项有企业一些特殊债权债务的确认、原有合同解除与延续、重整案件中企业经营事务的处理、重整案件的政府政策扶持与确定等。
破产案件引发的案件衍生诉讼的案件也多,最为常见的有个别清偿撤销案件。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在法院受理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无效,管理人可以提起撤销个别清偿之诉,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偏颇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这类案件很多,并且均要经过一审、二审才能审结。
在恩都酒店的破产重整一案中,2013年12月,公司向东亚银行借款近5亿元,借款陆续到位后,公司用此款来清偿部分债务,有2亿元债务的清偿发生在2014年1月9日以后,而玉环法院是2014年7月9日受理案件。
最后的难题——资产处置变现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资产结构复杂,权属不明、证照不全的现象比较普遍。处置变现时,还得补办有关审批、许可手续。二是破产企业的设备大多陈旧老化,一些专用设备技术性能落后,本身使用价值不大,在市场上很难找到买主。有的只能作为废旧物资回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差悬殊。三是涉及房地产的资产变现困难。房地产是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主要资产,而目前的经济不景气,这些房地产的变现非常困难。比如,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变现,管理人在淘宝网上拍卖了3次,11套房屋只卖了两个小套,只变现了二十分之一的资产。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