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制度
作者:万娉慈 发布时间:2015-04-11 浏览量:1189 次 来自:江门日报
随着大批零售商宣布消减门店数量,或宣布破产重组,中国出口商不得不关注大买家的破产风险。在美国零售巨头风险攀升的背景下,外向型企业应关注美国破产法,以应对大买家的破产风险。
根据美国破产法,重整程序分为债务人提出的自愿重整和债权人提出的强制重整。美国破产法对债务人(包括出资人)申请重整没有特别条件限制。只要债务人认为自己需要整顿并希望进行整顿,他就可以提出申请。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按《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的安排,破产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如果破产重组方案不被债权人认可,或者重组计划未能带动买方走出泥潭,那么最终买方还是会走向破产清算。
当买方破产风险发生时,一般损失金额较大,所以出口商应该要做好以下准备:1)跟踪买方的经营信息;2)收到破产告知函后,及时联系破产管理人登记债权;3)对于尚在运输中的货物及时处理以减少损失;4)投保中国信保以转嫁买方破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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