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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创新举措 司法护航实体经济 破产重组的“温州经验”

作者:缪眎眎  发布时间:2015-04-09  浏览量:438 次   来自:温州日报

    日前,瓯海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城集团)破产重整计划已获得通过。这是中城集团这艘“航母”经历一年多的破产重整后重新起航的象征。
    因资金周转困难、房地产市场低迷、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中城集团严重亏损,去年年初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瓯海法院受理后,首次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以公开方式征选战略投资人,并探索性地提出“分离式处置,清算式重整”的思路,以图实现“无害化剥离资债,有效性利用资源,最大化保护权益”的目的。
    中城集团破产重整计划正式获得通过,这起全国首例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在全市法院探索破产案件审判机制方面具有标杆性意义。越来越多的企业主树立起“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的新观念,越来越多的受困企业通过破产重整获以新生。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23件,审结111件,分别占全省40.73%和52.36%,温州中院还获批全国首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
    简易化、市场化、法治化,全市法院走出的这条具有地方特色的“破冰之旅”,在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同时,也为传输“温州样本”至全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审理时间从14年到40天
    简化审理程序助推破产审判工作
    2013年9月的这天,当某企业破产案件画上句号时,温州中院民二庭庭长鞠海亭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从2000年立案到现在,审理周期长达14年之久,这在温州中院破产案件审理的历史上也不多见。但是,从以往全国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来看,破产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都要两三年,长达十几年并不罕见。
    而如今,随着《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出台,一大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得以程序简化,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和办案效率。《纪要》明确规定,试行简化审理程序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对其中无任何财产且可以向债务人或其负责人、股东直接送达相关文书的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3个月内审结。
    其中,以雅尔达鞋业的破产清算案最为典型。作为一家1997年即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雅尔达鞋业却关而不清、倒而不破,债权债务关系长期悬搁。瓯海法院适用简易审理程序,用短短40天审结该起案件,也创造了全市法院审结破产清算案用时的最短纪录。
    去年,全市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结破产案件111件,平均审结天数105.33天。
    清偿率从4.53%到20%
    执破衔接机制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如果放在之前,就算卖掉新亚鞋业的厂房和提供担保的房屋,也不够偿还其高达1400余万元的债务;而现在,鹿城法院通过前期的执破衔接机制和破产阶段的和解程序,让新亚鞋业成为最终的受益者。
    花42天的时间,让债权人的清偿率从原先的4.53%到后来的20%,这看似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新亚鞋业的破产和解案告诉我们,执破衔接机制不仅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让债务人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
    “由于申请破产必须事先对申请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审计,这不仅让一些生产经营不规范的企业噤若寒蝉,也让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债权利益对债权申报、出席债权人会议等关注度明显提高。”鞠海亭说,截至去年11月,全市法院通过执破衔接机制共受理187件破产案件,已审结112件。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审判已经从以破产清算为主转向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三位一体的新格局。”温州中院院长徐建新说。据介绍,温州中院还出台《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要求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且挽救无望的企业,及时终结执行程序,引导进入破产程序;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但有发展前景并且仍然处于经营状态的企业,则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尽量引导企业选择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企业和个人财产不能混同
    出台司法措施护航经济转型升级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则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在破产审判工作中,鹿城法院民二庭庭长李琴仙发现,很多企业的股东并不尊重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有的抽逃出资,有的财产混同,有的根本不按规定建立账册。一旦企业破产,股东个人就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往往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从一个数据可以更直观地看出这种现象的普遍:在去年鹿城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90%以上的企业主需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别克鞋业为例,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破产清算期间拒不提交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导致法院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要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李琴仙提醒,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主要规范经营,不要将企业资产和个人财产混同,只有这样,企业主才能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抵制借破产为名、行逃债之实的违法行为,温州中院正式出台《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分别就严把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关、支持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职、引导规范管理人全面履职、加强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严明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一一作了明确规定。
    徐建新说,接下来,温州中院还将适时出台司法措施,努力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促进温州经济转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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