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何以保护有名无实的“僵尸企业”
作者:王政、裘立华 发布时间:2015-04-07 浏览量:350 次 来自:新华网
新华社杭州4月6日电(记者王政、裘立华)近年,一些地方出现占据厂房、土地却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僵尸企业”。专家认为,应运用市场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对涉困企业的差异化处置,多措并举,让“僵尸企业”有序退出。
名为企业实为“僵尸”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340.73万户,但约三成未实际营业。
不只是新登记企业,随着经济增速进入调整期,在一些产能过剩行业中,高负债、低效率企业处境越来越艰难,多地出现陷入困难、资不抵债的企业。
目前,各方对“僵尸企业”还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僵尸企业”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企业形式还存在,却不能产生效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认为,“僵尸企业”的存在,闲置了要素资源,扭曲了市场信号,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设。2014年1-11月,浙江省法院通过司法处置化解银行不良资产785.26亿元,盘活企业存量资产186.58亿元,释放土地资源1.18万亩、厂房等房屋面积639.6万平方米。
“僵尸企业”出现有多方面原因。一些原有的所谓传统优势行业长期在“低小散”徘徊,升级遇到“天花板”,导致僵尸企业所占比重较大。与此同时,市场需求、企业决策、相关政策、发展环境等也是僵尸企业产生的原因。比如,由于市场竞争和需求变化,企业调整升级跟不上市场变化陷入僵局,企业决策不够科学、投资失误,导致资不抵债。
处置面临多重困难
“僵尸企业”制约产业发展升级,影响区域经济稳定增长。然而,当下处置“僵尸企业”存在多方困难。
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对那些永远也无法恢复的“僵尸企业”,用输血的办法来维持,徒然耗费了国家的财富,不会带来什么好的结果。政府手里的资源应该放到那些有回报的企业,然后用其回报来解决“僵尸企业”倒闭带来的问题。
从法院司法实践看,当前企业破产、“僵尸企业”处置有“三难”:
一是破产启动难。“有些老板,在企业遇到困难后,不知道、不愿意走破产程序,而是铤而走险‘跑路’。”齐奇说。更为重要的是,不少地方认为本地的企业破产是不光彩的事,有损地方形象,对一些“僵尸企业”给予保护措施。
二是破产协调难。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利益协调等,需要协调的事情较多,一些地方政府尽管成立了临时性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组,但由于法定职责不明晰,协调事项不到位,影响了政府和司法各自职能的发挥。
三是审理难。现行金融税收等立法、执法体制,与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税收的债权一般应到破产财产处置时给予优先办理,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电力部门往往提前采取强制性措施,征收欠缴的税款和电费,降低了破产财产的实际清偿率,往往使法院的破产审理和资产的重整重组困难重重。
多措并举促其有序退出
专家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重点通过司法程序盘活存量资产,政府多措并举处置“僵尸企业”,盘活资源,引导经济转型升级。
齐奇认为,当前要进一步提升依法对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的优胜劣汰重要作用的认识。实践表明,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推动转型升级、治理产能过剩过程中,重视运用兼并重组特别是实施破产实现优胜劣汰,并将实施破产保护,视为宽容市场竞争失败者以推动创新的重要手段。
与此同时,完善对企业的差异化处置的甄别机制,强化政府属地责任和司法程序的对接协调。“僵尸企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固然和对破产法制度功能认识不到位有关,但实践中缺乏“僵尸企业”与可予帮扶的困难企业的甄别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专家建议,各地应构建统一的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特别要从现行的企业税费政策、银行不良资产核销政策、融资政策、工商登记政策、信用记录政策上,就如何有利于司法程序中对有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的帮扶,有利于对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资产加快处置,进行协同研究调整,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僵尸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市场变化、负债过高、资金紧缺、产能落后等方面是主要问题。要针对不同的“僵尸企业”梳理出各自的主要问题,抓住重点、分类化解。应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并将处置“僵尸企业”与引导地方产业升级结合起来,防止风险递延,以优胜劣汰引导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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