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公司清算公告想到的法律问题
作者:呐喊 发布时间:2015-02-11 浏览量:82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014年12月9日,无锡日报第13版下方有几则公告,其中之一为无锡市新世纪永中信息技术培训中心的清算公告“请债权债务人自见报之日起45天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同放弃”,相邻的一则清算公告则为“请债权人自2014年12月5日起90日内向本单位申报债权”,这两则公告都是民营事业单位的清算关闭公告,由于事业单位的清算未有专门的规定,但实务中基本上是参照公司法人的清算。假设上述公告是公司的清算公告,现在提出两个问题供探讨:
一、债权逾期申报的后果是什么(上述公告要求债权债务人办理相关手续,虽说不能算错,但将债务人列入要求办理手续之人似有不妥,而且债务视同放弃的说法也是有问题的,是债务人对债务的义务的放弃还是清算单位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放弃,公告的这一表述是未经斟酌的)?
二、公司法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45天,如果公司公告的债权申报期为90天,那申报期应是45天还是90天?
分析:
一、逾期申报的后果
笔者认为逾期申报的后果并不能视同放弃债权。对于逾期申报的后果,公司法未作出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第13条第1款),“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第14条第1款),“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4条第2款)。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公司不是因为经营亏损太大而被迫清算,只要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申报债权的(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的实现基本上不会成为问题。债权人即使逾期申报债权,其一般也可以优先于股东的清算分配予以清偿,即使公司已经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了,股东也应该退赔债权人而清偿债权,只有债权人对于因自己的重大过错而未能在申报期内申报的除外。所谓的重大过错,笔者认为主要是指清算单位已经通知了的债权人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知道公司进入了清算程序而债权人不及时申报债权的,对于未能知晓公司进入清算程序,虽然清算公告推定债权人应当知道公司清算事宜,但不能因此认定债权人已经知道申报期限而不申报,故不能因此认定债权人未申报有重大过错。但是,即使债权人对于债权未能如期申报有重大过错的,也只是不能追偿股东已经获得的公司依法分配的剩余财产,对于债权人申报后的债权,其清偿利益仍然优先于股东的财产分配,仍然可以向股东追偿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分配。
二、公司清算组规定的债权申报期
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第186条),这是法律对于公司清算的强行性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及时清算(不过,笔者认为对于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和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规定两个不同时间的债权申报期,从申报的法律后果来说,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一则对于正常清算的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的清算无任何表决权,只有要求清偿债权的权利,而不论是30日内申报债权的,还是45日内申报债权的,其债权均是优先于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并且,在债权申报期内,公司也不得清偿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法第186条))。及时清算,也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及时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在进入清算阶段后,债权就不再计算利息和逾期息了),这就要求公司的债权申报期不能过长,但债权申报期如果过短,则不利于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当然,如果债权申报期短于或长于45日并未给债权人造成明显损失,因无损失则无救济,债权人不能以债权申报期违反法律规定而主张清算无效,所以,对于第二则公告的债权申报期确定为90天,债权人可以异议,如无异议,债权人可以在90天的时间进行债权申报,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45天的债权申报期是允许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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