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条新途径
作者:陈书政 发布时间:2015-01-27 浏览量:82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容易执行难,在目前是一个普遍性的问 题。很多打赢官司的当事人经济上的损失不能及时挽回或得到赔偿。判决胜诉的 当事人无法获得及时救助对他们是最大的不公平,“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与建 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违背的。另外,个别地方的人民法院执行部 门为了执行结案,煞费苦心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以带有法律瑕疵的手段“野 蛮”执行,常为媒体所诟病。为此,如何从立法角度精心设计,从法律制度上给 予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开辟一条新途径,破解目前“执行难”的局面是当 下一个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
经过调查发现,很多被执行人不是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是故意以藏匿、 转移财产的行为来达到逃避偿还债务的目的。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耗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社会的和谐,侵害了法律的尊严,破 坏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企业破产法》已实行多年,在规范企业破产清算行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的稳定等发 挥了重大作用。由于《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人民 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清算企业,进而能够支配破产清算企业的财产,依 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概括性清偿。企业破产法由于从制 度层面引入了作为“第三方”的管理人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避免了债务人怠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可能,因此,加快了概括性清偿全部债权人的进度。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因规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提高了清偿 债务的效率,对于某些久拖不能执行的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此,人 民法院执行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当然是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拒不执行法院判 决的被执行人(因目前我国没有规定个人破产,以下均指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转变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 业破产清算程序,不啻为一个很好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那么 如何具体地从立法角度将人民法院执行程序适时转变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从而 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探讨。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是对整个法律 制度体系健全的必然要求。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建立在法律规范之上,都建立在 行为人可预期的前提下,这是法治的客观要求。因此,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一定 条件下转化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有法可依”。
具体说就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中增加一章, 在该章中专门规定被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执行局或申请执行人向人 民法院申请,为顺利执行生效判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时将民事判决执 行程序转变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或者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 其实现对被执行人由民事执行程序转变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这 样从法律规定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中,当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 规定的义务,达到一定条件时,可以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转变为企业破 产法中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提高判决的执行效率,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安定,在当前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关于对现行民事诉讼法执行部分增加由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 的内容。鉴于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普遍存在,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切实保护,以及公平对待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 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须严格规定,但所定“门槛”也不能太高, 以致无法具体操作,这将失去现实意义。
综上,可否从如下几点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转变为破 产清算程序。
1、关于转变程序的主体。须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将对被执行人的 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 查,批准后由人民法院将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依 职权转变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程序转变,是为了加 快执行进度,避免因人民法院或申请执行人的原因怠于启动转变程序,从而无法 实现将民事执行程序转变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二者互为补充,以人民法院依职 权启动程序转变为主,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程序转变申请为辅。
2、关于什么条件下可以转变程序。应明确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 为逃避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而转移、藏匿财产的情况,且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 合法权益,远远超出履行期限的条件下,人民法院才可依职权或者申请执行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批准后,由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 算程序。这样规定转变程序的条件,可以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利。也就是 说只有在被执行人从主观上具有逃避履行判决规定义务的故意,客观上具备逃避 履行判决规定义务的行为,并且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远远超出判决规定的履行 期限未履行的前提下,才是具备依法将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3、关于证据的收集方面。为保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利,必须明确有证据证 明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而转移、藏匿可供执行的财产,严重侵害 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超过履行义务期限的前提下,才能将执行程序转 变为破产清算程序。而证据须真实客观,如果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行使转变程序的, 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收集相关证据;如果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转变程序申 请的,则由申请执行人负责收集相关证据。这样有效防止了申请执行人恶意提出 转变程序申请,也避免了人民法院肆意启动转变程序,能比较公平的保护被执行 人的正当权利。
4、关于给予被执行人一个适当的履行宽延期限。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 规定的义务,节约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成本,需要给予被执行人一个适当的宽延 期限。当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时,须立即通 知被执行人,要求其在一个适当的期限内依照判决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被执 行人没能依判决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立即对其将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 序。当然,这个宽限期不易过长也不易过短,过长被执行人有可能加快财产的藏匿、转移、处置,进一步侵害了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过短有可能 无法履行判决义务,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利用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的倒逼 机制来迫使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义务的目的。
5、能够规范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转变程序,或申请执行人提出由人民法院 批准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的其他方面。
第三,无论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 还是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将 执行程序转变为破产清算程序。当实现程序转变以后,须由现行《企业破产法》 的相关规定来规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人来接管被执行人,由管理人对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 等等各个方面进行接管和调查,从实现管理人直接支配被执行人的财产。管理人 对被执行人的接管不仅可以有效阻止其藏匿、转移财产,摸清财务状况,还可以 节约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的人力物力,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一种有效节约。将被执 行人完全纳入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赋予人民法院更大的执行力度,能更好的保护 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效率,解决了“执行 难”这个“顽疾”。
第四,从被执行人角度来说,当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将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转变为企业破 产清算程序,对于那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啻为一颗“重磅炸弹”, 能迫使其立即按照判决规定的义务履行,否则将面临“破产清算之灾”。以启动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为手段,来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履行自 己义务之目的,以一条新的途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
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企 业破产程序,无论是其现实意义还是理论意义,都有继续深入探讨的必要。首先, 在现实方面,对于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在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 可以将执行程序转变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提高了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具有法 律层面的“震慑性”,迫使其尽快对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从而有力地推动 了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其次,在理论方面,把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 程序规定与企业破产法有关程序方面的规定,通过立法(实质是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执行的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建立起将执行程序转 变为破产清算程序的机制,用以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是法律理论方面 的一个创新。民诉法规定的民事判决执行程序是被执行人对债务的单独清偿,而 企业破产法所规定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概括式的“公平”清偿。为了更好解决司 法实践问题,将两种不同立法宗旨的法律相关内容在法定条件下实现转化,在法 律理论方面也是具有积极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创新。
虽然目前对上述设想仅仅停留在学术探讨中,但其实际意义不容小觑,可以 开拓一个解决普遍存在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新思路,对此我们须高度重视, 进行深层次研讨,从立法高度和司法高度给出具体的规划,为立法(确切说是民 事诉讼法的修改,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以上就如何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对被执行人的民事判决执行程序在一 定条件下转变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更有利于对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的保护,提高人民法院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进行了一些初步的、不算成熟 的思考,一点拙见,错误在所难免,请予以指正。
陈书政——青岛华信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律师。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学术观点、内业新闻——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公众号(qypcyczyj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