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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的股东责任探析——以股东与企业资产混同为视角

作者:孙新华 王伟萍  发布时间:2015-01-23  浏览量:144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并按法定程序处理资产与债务时,公司皆是作为与股东分 离的独立主体而存在,股东不应将任何意志强加给公司。同时,股东更不能随意支配 与处分公司财产,或者通过公司为其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当股东由于自身的行为扰 乱或破坏其与公司之间所应保持的分离状态,致使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财产和股东的法 律人格与财产难以分辨时,股东将可能面临追究个人责任的境地,从而导致其所享有 的有限责任权利可能失去意义。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阶段,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很有可能处于某种混乱的状态之中,因此,进一步明确企业破产中 股东责任,对保护债权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破产的实质意义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通 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法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从而免除债务人不能 清偿的其他债务的程序。破产在本质上是一系列法律程序的集合,为企业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时能够概括性地解决债务人与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提供了平台。具体来说,破产的实质意义表现在:

   (一)为企业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提供了制度资源。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永恒法则,而优胜劣汰是其必然结果,一个企业的消亡并不单单是在法律上注销其经济组织的资格,还涉及到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利益主体,尤其在企业资不抵债或资金流 断裂时,矛盾可能更为尖锐,需要通过破产制度为企业进行债务和财产整理,保障其 平稳、有序地退出市场。

   (二)平衡了利益冲突,保障了全部债权的均衡受偿。在企业正常经营阶段,是 根据合同对所有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破产原因发生后,债务人依然拥有企业财产的所 有权和控制权,高管和股东们为了私利常常转移财产或进行个别清偿,损害了债权人 利益。破产程序禁止了个别清偿、债务人转移财产,暂停了执行程序,保障了所有破 产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并通过破产重整为债务人留下重生的机会,甚至增加破产 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平均受偿。

   (三)帮助企业树立起优胜劣汰观念,促使企业管理者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 经济效益。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企业经营的好坏一定程度 上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即使经营失败也有政府“撑腰”,致使企业竞争缺乏活力。 破产法意义在于提高企业对于优胜劣汰规律的认知,让其明白企业是自负盈亏的经济 组织,经营不善就会因资不抵债而发生破产,从而增强企业主和员工的竞争观念,提 高经济效益。

   二、股东责任的形式与法律规定

   以股东义务为标准,股东责任分为股东出资责任、股东权利滥用责任、股东清算责任。公司法以强化投资信心、弘扬股东主权为核心,其直接或间接地赋予股东丰富的股东权利,彰显了立法者弘扬股权文化、尊重股权价值的决心。 曾经有学者认为:“股东对公司之惟一义务,系履行其出资义务……一旦履行该出资义务后,别无其他义务。此乃有限公司之基本原则,若有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违反此一原则者,概属无效”。实则不然,股东义务是实现股东权利的重要保障,公司的社团特性决定了股东股权的实现需要依赖其他股东适当作为方能实现,设置相应股东义务不仅必要,而且 必须。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关注了股东义务,如公司法第 26 条至第 29 条和第 81 条至第 84 条分别就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进 行了规范;第 20 条、21 条规定了公司股东禁止滥用股权义务;第 184 条至 190 条规定了股东的清算义务。股东义务是股东责任生成的前提,违反股东义务的必然引发 股东责任的承担,相应地,公司法第 28 条、第 31 条、第 94 条、95 条规定了股 东出资责任;第 20 条、21 条规定了股东权利滥用责任;第 190 条规定了股东清算 责任。

   破产清算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破产程序中,股东责任也包括三类: 资本充实与补充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三、股东与企业资产混同的案例

   企业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于其拥有独立的财产,因而当股东财产与企业财产相 混淆,会导致企业财产丧失独立性,这种情况下让股东承担一定责任是必要的。以下 是不同性质股东与企业存在资产混同的案例:

   1、个人股东案件 顺义建设开发公司与北京三界外文化艺术公司(简称三界外公司)、林信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三界外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应是独立核算。但三 界外公司的有关资金未存入银行,全部收支以现金方式结算,由大股东和总经理林信 成保管,且评估机构对三界外公司大部分支出的真实性无法发表意见。三界外公司没 有建立合法、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账目记录不全,账务不清,公司财产与股东和 总经理林信成个人财产难以区分和界定,完全符合股东个人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特征。 林信成应当对三界外公司此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岳阳神禹油脂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表现为在公司账户之外开立私人账户存放公司资金,结果发生与个人资金的混同,导致法院判决个人与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关联企业案件

   (1)母子公司案件

    福建前沿通讯公司与永鼎集团公司、江苏永鼎股份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是母子公司,母子两公司在合同签约、履行过程中存在人员混同、账户、经营地址和联系电话相同等诸多混同现象,法院认为该种情形为法人人格混同,母子公司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中银国际证券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营业部与唯亚实业投资公司(简称唯亚 公司)、深圳唯美特信息咨询公司、上海嘉恒实业公司(简称嘉恒公司)委托合同纠 纷一案中,嘉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为唯亚公司,嘉恒公司与唯亚公司在人员、 财务、业务和资金管理、办公场所等方面存在混同,嘉恒公司已丧失作为公司应有的 独立人格和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实际上已成为唯亚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 限责任,进行非法融资和交易的工具,因此唯亚公司应对嘉恒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2)关联企业案件 徐工集团工程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等三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成都川交工贸等三家关联公司,大股东均为王某或其妻,三家公司同时发生人员混同、业务混同、 财务混同,导致无法区分各自财产,三个关联公司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本案 中,三个公司虽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 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 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该种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破产的问题很有帮助,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立法和判例实践,在企业破产法中授权

   法官根据关联企业之间财产或经营的混同程度以及债权人的重合程度决定是否将两个破产的关联企业合并为一个破产债务人来处理。

   (二)破产企业股东承担责任的原则

   1、公平原则 公平和效益是民商法共同追求的价值与原则,并且在公平与效益两者关系的处理上往往表现为公平优先或者至上,《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作为当中的一部分,当 然也应兼顾公平和效益。破产制度是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为分配公司财产、终止 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直至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制度,因此,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 我们重点考虑的是如何保障债权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而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 如果滥用其股东权利,将公司资产存入个人名下等,导致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无法区 分,可能会减少工司资产总额,这对债权人来讲是不公平的,本来就无法全额得到清 偿,因此再缩小资产范围将更会降低其清偿比例,因此,让股东承担相应责任是公平 原则的体现。

   2、便于操作原则 破产制度功能的具体发挥需要各方权利主体积极地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各方主体间实际上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如果一方主体不尽责,便有可能让这种约束机 制处于停滞或者失效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依赖司法救济的力量。目前我国破产 中股东责任的立法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导致可操作性与可诉性不强, 现有的公司清算、破产方面的法条存在大量不易操作的规则。结果往往使得种种违法 的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设计破产过程中有关于股东 的相关责任时,必须要考虑到股东责任的可执行性。

   3、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作为公司出资人,股东享有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等决定权。而在公司解散后,股东是公司资产、帐册的实际掌管者,负有妥善保管公司的资产,避免资本贬值、流失、毁损、追索公司的债权、依法处置公司资产等权利义务。相反,作为公司的利害关系 人,债权人则缺乏保护自己债权的积极手段,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公司在被吊 销营业执照后,对股东侵占处置资产的数量、资产流失贬值的数量等,债权人在举证 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充分举证。所以,法律有必要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 对此类事实的证明责任采取由债权人负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由股东负具体数额的举 证责任。因为证据规则中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通过举证 责任的倒置才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实现社会的公正。

   破产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最后阶段,它肩负着维护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 间利益的平衡,也承担着保障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稳定的重任。而资产混同的破产企 业股东能够切实承担其连带责任是保护债权人的重要内容。本文分析思考资产混同企 业破产中股东的相关责任,是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所为,建议在追究 股东责任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从而能够使股东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笔者 相信,随着市场化经济的日趋成熟,立法的重视和完善,破产企业股东责任的追究定 会越来越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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