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作者:潘燕妮 发布时间:2015-01-15 浏览量:89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006 年,我国破产法得到了新的修改,但是在笔者看来,新破产法仍存在着一个 遗憾,自然人破产制度仍然没有建立。本文从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方面进行研究,阐述 自己的见解,以期为完善我国的破产法作出努力。
一、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概述
自然人即自然意义上的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的,破产能力如何定义, 目前立法并无专门解释,笔者认为,参照民事权利能力的定义,破产能力就是民事主 体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本文所论述的自然人破产,也可称为“个人破产”,主要 是指自然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其本人、债权人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通过法定程序,以债务人现有资产按份对所有债权人进行 公平清偿,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得以重新投入到新的经济生活中的破产制度。
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破产主体的特殊性,自然人破产的主体是 自然人,这与法人破产不同。自然人破产和法人破产所适用的原则不同,在法人破产 时,各国均有规定,破产财产是破产开始所有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财产性集合 。这个集合很少甚至没有自有财产;在自然人破产中,出于维护自然人在破 产后的生存和实现再生的可能,各国法律均有规定,在自然人破产时留下适当的财产, 免受破产执行,即自由财产。
自然人破产制度贯穿着破产立法的历史,只是在出现了法人的概念之后,才有了法人破产。而自然人破产制度已历时数百年,不但没有被时代淘汰,反而得到不断创新,被世界各国纷纷采用,并逐渐地完善自己的体系 。由此可见,自然人破产制度在破产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也有其巨大的优越性。
二、我国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阶段是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有利时机
在今天的中国,市场经济得到了繁荣发展,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越来越深入和广 泛,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之一,正成为市场主体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以自然人商 行为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并且在竞争加剧的情况下, 个体经济的淘汰率有升高的趋势,市场风险系数也进一步提高,这样一种经济现象的出现表明我国已有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 。因此,我国现在赋予自然人破产 能力正当其时。
(二)自然人债务危机的客观存在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提供了现实基础 因社会消费观念的改变,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向银行贷款买房购车,或是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诸如此类的信贷行为在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容易导致 自然人对其债务的履行不能,所以需要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出台自然人破产制度给 予规范。
(三)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是短短的几年已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初步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 法》等有关法律规定,2005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 理暂行办法》。根据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 2006年 1 月进入正式运行,这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建设。我 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四)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提供了有利的社会心理基础。
自然人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公民从保护自身 利益出发,也会积极的研究我国的法律规定,当然就会对破产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公 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打破传统的债权债务观念,为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创造了有利的 条件。
三、自然人破产的制度设计
适用于经济领域的法律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所以说破产法是“动态的法”。我们研究自然人的破产能力的目的就是要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出台自然人 破产制度需要考虑到我国的经济状况和现实国情,吸收其他国家成熟立法,才能设计 出适合我做经济发展需要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工 程,本文仅就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几个关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许可免责制度 我们研究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要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免除诚实自然人的无力清偿的债务,使其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因此我国应设立自然人破产 许可免责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许可免责制度,因为对自然人来讲,破产终结后无力清偿的 债务能否免责意义重大。许可免责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以及法律效 力等问题都应当在法律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建立许可免责制度使债务人并不因为 破产而当然的享有债务豁免的待遇,债务人在一定时期内担负了偿债的压力,提高了 其破产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债务人利用破产来逃避债务的现象发生,这也 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许可免责制度对诚实的债务人给以破产免责,给与其东山再 起的机会。许可免责制度实现了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公平理念。
(二)自由财产制度
在实行自然人破产时,需要给债务人留取维持生计的必要费用,这是符合人道主 义精神的,这就需要在我国建立与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对应的自由财产制度。所谓自由 财产,是指各国立法出于对破产人生计的考虑,以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共福利政策为基 础,兼顾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允许破产人在被破产宣告时仍然保留法定的用于 生计的财产或法定权利,简言之,即归于破产自然人所有的不受破产分配的财产。自 由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专属于破产人本身的权利,如人身权、名誉权和损害赔 偿请求权等;二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得扣押的财产,如破产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和 220 条规定,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保 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笔者认为,在我国将来建立自然人破产 制度时,应当吸收这一规定并将其细化。
四、结语
本文从自然人破产能力方面研究,分析了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一些设计构想。笔者坚信,在我国全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只是时间问题,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国情设计出适合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状况的个人破产制度。它必然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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