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破产法的现实状况和未来
作者:王梦洁 发布时间:2015-01-14 浏览量:116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法院、破产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 的今天,各国一般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本国的破产法。目前,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 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并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但也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未来中国 破产法应在这些不足之处上加以修正并完善,使其长足发展,更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 现实。
一、中国破产法的现实状况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破产法。2006 年 8 月 27 日,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新破产法的 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 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新破产法引入国 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 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与旧的《破 产法》相比,新《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虽然国有企业在 2008 年底之前享有一段可暂不执行该法的宽限期。伴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一套正式的企业破产程序 得以确立,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而不再像旧《破产法》规定的那样由 政府指定。当破产企业进行清偿时,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 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委员会在监督企业的破产程序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这意味着破产已由专业人士,或许还会包括外国律师和会计师,而不是官员来 掌控。此外,新《破产法》还首次将破产保护概念引入中国。
中国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已取得了突出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从研究队伍与成果数量上看,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
一是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学术素养的研究队伍。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破产法研究的 行列,一些专门的研究机构得以建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 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等,后者已被国际破产协会吸纳为会员。二是出 版了一大批由较高水准的学术著作。据中国国家图书馆网上检索结果,2008 年 4 月前, 已出版破产法方面的著作 279 部。在有代表性的学术著作中,系统研究破产法理论的 有 30 余部,涉及破产法某一专题的近 20 部,注释立法、研究实务的 40 余部,翻译 介绍国外破产立法、著作以及进行比较研究的则有 10 余部。学术论文则更为丰富。 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破产法方面的学术论文由 3200 余篇,其中有代表 性的则有数百篇。
第二,从研究内容上看,宏观与微观结合、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并重,且都紧紧 围绕为立法服务这一中心。具体可归纳为 3 类:(1)破产法基础理论研究。学界主要 讨论了破产及破产法的涵义、破产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破产法的性质或地位、 破产法的价值与功能、破产法的立法主义与体系结构等等。近年来,学者们的研究重 心开始转向破产法的内在机理,师徒从破产法的理念、政策目标等方面解读破产法的 一般准则,特别是注重从利益平衡视角解读破产法的内在根据、运作机制以及制度构 成,师徒寻求破产法理论的创新与突破。(2)破产立法研究。新《破产法》的立法问 题,特别是新《破产法》具体制度的构建问题,是中国破产法学界研究的中心问题。 可以说,绝大多数的研究成果都集中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围绕着破产立法的理论问 题展开了持续、热烈的讨论,对破产立法中涉及到的几乎所有重大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和论证。其中,研究的重心集中于破产法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破产 原因、管理人制度、债权人自治制度、重整制度、跨境破产等重大争议问题上。(3)破产法实施问题研究。新《破产法》出台后,学者们积极投身于破产法内容的解析与 评判当中,并开始思考破产法实施的目标、成本与收益、破产法的配套制度建设,试 图解决破产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从研究方法上看,在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指导下,大胆尝试多元 的研究方法。除了继续运用法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实证分析的方 法、形式逻辑的方法外,开始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社会学研究 的方法引入到破产法研究中来,使破产法研究更加丰满生动。
第四,从研究效果上看,大量研究成果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破产法的理论 体系也得以建立并丰富起来。
瑕瑜互见,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目前的赔偿法理论研究尚存不足,繁 华北后亦有隐忧。首先,由于研究大多将侧重点放在具体规则的制定上,揪住立法中 的问题不放,其固然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很强、能够解决立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系列 具体问题、推动立法一步一步走向深入的长处;然而,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学者们 对立法关注的局限,形成一种“浮萍”现象,要么扎堆以致重复研究,要么漂浮显得 不够深入,缺乏一种宏大的视界,从而不愿顾忌或者无暇兼顾破产法的制度机理、整 体结构以及其独特品味。其结果便是,破产法的科学独立性不强,批判精神与理论深 度欠缺。其次,现有破产法研究还主要是一种“集合”式的研究路径,分别研究破产 制度的各个部分,而后集合成破产制度的研究,较少对破产制度理论进行一种即出现、 整体性的研究。即便是这些基本理论部分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在各种“立法主义” 间进行选择,缺少一种超越这些“立法主义”之上的对破产制度根本基础和根本精神 的整合研究。最后,在研究方法上,当前的研究虽然已开始尝试一些新的研究方法, 但仍然以制度研究为主,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具体表现在对相关社会科学,如哲学、 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缺乏了解,更少有借鉴。
二、中国破产法的未来
未来破产法理论研究应当既要重视具体制度更要重视理论基础,注重多视角的考 察与审视,注意坚持破产法学开放式的学科品格。学科是科学研究发展成熟的产物。 科学研究发展成熟而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标志是:它必须有独立的研究内容、成熟的 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式和规范的学科体制。未来中国破产法应着力研究的问题是:
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这种意见的理由主要有:
(1) 破产程序实质上为债务清偿不能时适用的强制还债程序,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债 权人能够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公平受偿;自然人和法人一样,同样面临不能偿还到 期债务的问题,理应受破产法调整。(2) 破产制度下的清偿程序、和解程序,可以使 债务人摆脱债务讼累或者减轻债务负担,能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事业 并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如果破产法不适用于不能清偿的自然人,那么自然人无法享 受适用破产程序的优势,更难以摆脱不能清偿债务的困境。(3) 破产程序机制完善, 适用于自然人,宜于债务清理,可以更充分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4) 我国市场 经济的发展,要求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不是法 人的企业,如私营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营业实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些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需要法律对其债务清偿程序加以规范, 以利于其在平等的条件下与企业法人展开竞争。
破产法的国际化问题。近年来,破产法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般潮流,即在全球 竞争激烈,经济一体化,世界日益变成“地球村”的趋势下,各国的破产法正在加速 其磨合到大一统的过程中,破产法有可能最早成为全球普遍使用的基本法。对这一趋 势予以关注,应当是破产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国破产法的立法和司法面临的问题极为复杂,涉及的论题非常广泛,但无论哪 些难题,我们都需要立足于国情对《破产法》逐一进行深入研究,否则,未来的《破 产法》就可能会因为理论营养的不良而影响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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