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法院破产案件调研报告
作者:刘海静 发布时间:2015-01-08 浏览量:90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破产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从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看,安阳县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呈以下几个特点:1、企业破产总体数量呈下降趋势。2003 年前后,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达到高峰,2006 年后,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下降。2、申请破产的主体均为债务人。这些破产案件中,都 是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3、破产主体类型比较单一。破产 主体以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其他破产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等。4、破产案件工 作量大,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绝大部分破产企业是经营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 老企业,破产清算中资产的清理、评估,债权、债务的调查、确认等工作难度大。破 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有其与工商、 税务、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法律关系复杂。破产案件的审理周 期比普通案件长。5、破产企业资产变现难。有的破产企业地理位置偏僻,厂房、设 备陈旧老化,资产难以变现;有的破产企业房地产证件不全,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致 使难以处理。6、债权清收难。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形成时间长,大部分已过诉讼时效,有的债务人下落不明,有的无力清偿。7、财产分配率低。由于破产企业职工的欠发工资、养老保险金、集资款在第一顺序予以清偿,在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职工欠款后,用于清偿第二顺序和第三顺序的破产财产较少,一般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大部分为零。
二、审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做法
企业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种特殊的案件,其特殊性表现在涉及面广、政 策性强,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稳定息息相关。由于破产法律规定操作性较差,破产 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我院具体经验和做法是:
(一)严把立案关,防止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必须依法 进行严格的审计,企业资产审计报告、企业经营状况、破产的事由等均应向职工交待 清楚,并提交职工大会讨论,以确保职工对企业破产申请的知情与监督。
(二)开好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临时性决议机构,有 权决定是否和解以及是否同意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还有权了解、咨询、询问清 算组的各项工作。按照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主持召开,为开好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都做到了精心准备,确保万无一失。合议庭在主持会议过程中,能够 保证债权人行使其权利,同时注意掌握会议节奏,控制会议的局面,及时制止个别债 权人的无理要求,防止出现混乱。为使债权人准确了解破产企业财产的状况,在债权 人会议上还要求评估人员到会,接受债权人的咨询;同时依法要求原企业法定代表人 到会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三)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破产企业职工稳定是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 关键问题,从小处讲它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从大处讲它关系到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破产企业的增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日渐突出;同时, 原破产企业潜在的问题随着破产而暴露出来,住房、水电、欠发工资、集资款、劳动 保险、医疗费等问题成为引发职工上访的导火索,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难度相当大。在 审理破产案件中,安阳县法院始终把社会稳定放在第一位,只有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经 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抓好职工稳定工作,法院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对可能 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预防,提前制定措施。对职工提出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能够 解决尽快设法解决;无法解决的,说明道理,让职工明白。对破产企业已作抵押的财 产,做债权人的工作,让他们放弃一部分,用于补发职工工资和养老金,从而使破产 企业职工上访明显减少,保证了破产案件审理的正常开展。
(四)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各部门支持。破产案件的审理要涉及到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金融、劳动、土地、房产等职能部门,为此,我们注重与党委、政府的协调,积极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并协调处理好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必要时,请分管市长组织召开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统一认识,加强沟通。通过加强对破产案件的调度和协调,加大了对破产案件的重视程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促进了破产清算进度,从而加快了案件审理的步伐。
三、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职工保障和就业安置难度大。职工的保障和就业安 置事关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 拖欠职工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的现象十分普遍,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再就业及生活来 源难以保障,引起职工不满,职工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法院及有关部门虽然 尽了最大努力,但仍然是破产案件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职工安置费用标准不统一。现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费,采取“一企一策” 的渠道解决,即哪家企业破产,便使用哪家企业的政府财政返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来安置职工。这就必然造成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多的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的资金就多;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少的破产企业,则安置职工的资金就少。从而导致破产企业职工安 置经费的不平衡,职工安置费用标准不统一。企业安置经费充足的,则安置费用标准 偏高,企业安置经费不足的,则安置职工费用的标准偏低,而一些职工人数较多,拖 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的破产企业,往往受安置资金不足的限制,职工得 不到有效安置,既有失公平,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破产清算组擅自处分破产企业财产,且在处分过程中,由于操作不规范,造 成一连串的遗留问题。如安阳县食品公司破产一案,破产清算组擅自处分破产财产, 拍卖食品公司下属的食品经营处,宝莲寺食品经营处、辛村食品经营处在拍卖后,当 时的实际使用场地人提出异议,称未通知其参加拍卖,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形成纠 纷后,闹到我院,我院经审查,发现破产清算组虽然刊登了拍卖公告,但确实未正式通知实际使用人,依法裁定撤销了拍卖行为,进行重新拍卖,但是,买受人又不愿意 了,闹到抗诉、再审、信访,至今仍没能解决。
(四)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后未制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更谈不上经债权 人会议讨论,擅自处分破产资产。如安阳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破产一案,破产财产变现 后,擅自进行分配,我院得知后,通知破产清算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制做分配方案, 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但是,破产清算组至今仍未向我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四、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法院与破产清算组、政府之间的沟通,准确定位法院与清算组的关系, 提高清算组的自主操作性。在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管理人实施具体清算事务的情况下, 为维护法院的中立、超脱形象,正确处理法院和清算组的关系,破产程序还应遵循法 院领导下的清算组自主操作原则。法院应尽量避免卷入普通的具体的清算事务中去, 充分发挥好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的职能,对清算组的工作实施好监督。
(二)进行业务培训,对破产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及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法及相关职 工安置等业务培训。破产企业的破产事务都是由破产清算组进行处理,因此,务求合 法,务求规范,务求有序,务求效率,让破产清算组成员懂破产法规,迫在眉睫。
(三)加大对外债权催讨力度。破产财产分配,总是会面临僧多粥少的无奈,为 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大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 破产企业应收债权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在很多破产企业的帐面总资产中占有相当 大的比例,对这些债权的清理、追讨和分配工作是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开展好这项工作,既有利于严肃法纪,使破产财产不受损失,又有利于提高破产债务 清偿率,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四)成立破产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破产案件,妥善处理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目前,我院审理破产案件只有两名审判员,且还要和其他法官一样办理普通民事案件。 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较长,它不可能象一般纠纷案件一样合议庭开一次或几次庭就能合议解决,因此,在现实审理中形成了事实上主审人一人审理的局面,破产案件 审理中头绪繁多,事务复杂,加之目前破产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在案件审理中一旦遇 到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就难以作出决定。这些问题都要求应当加强破产案件合议庭 的功能,对破产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合议决定,其他合议庭成员应当对案件的审理 做到基本的了解。
(五)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 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上级法院要 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 院有错误的宣告企业破产裁定,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 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 业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为下一级法院排忧解难。 破产案件虽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但 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应当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 导,对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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