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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应设立个人破产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4  浏览量:1757 次   来自:内蒙古新闻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应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必须通过完善相关破产制度,以切实解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促进国家金融稳定、缓解社会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想通过探讨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难”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而为破解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开启一条新的路径。 
  一、境外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
  个人破产制度是目前欧盟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破产制度。它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进而较公平地清偿债权的一种制度。一旦宣布破产,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将被豁免和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债权人如果继续追讨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来偿还债务。破产人要在在一定期限(3-5年不等)内严格遵守一定的义务,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居住高档住宅,不得使用高档家具,不得承坐出租车等。同时破产者的信用也将降至最低,所有的信贷机构都会对其“敬而远之”。如,在美国凡申请个人破产的人,破产记录在10年之内都会停留在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上。破产者必须重新依靠现金,而不是信用卡支付费用。这对于一个普通的美国人来说,是一件非常令人头痛的事情。同时,债务人如不愿意破产,可以自愿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或延期偿还债务。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是“执行难”的主因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近几年来,我国法院一年审理民商事案件平均约有500万件,其中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大约占到90%。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占了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十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了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48%。到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298.9万件,而同期审理民商事案件751.1万件,减去不需要强制执行的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400多万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达到85%。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变化继续下去,再过十年,可能会有更高比例的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压力会越来越大。
  尽管我国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当前个人破产事实上大量存在,有些“执行难”的案件其实已经无法执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然而,在我国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实质上对二者的利益都造成损害。而法院对于这些无力还债者及一些恶意规避债务的“老赖”,也是无能为力,难以通过“个人破产”这一途径对债务人进行必要的行为惩戒和信用制裁。这一方面助长了老赖和违法者的更加嚣张,公然挑战社会道德;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和法院执行能力越来越没有信心,对法院工作不断进行舆论声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因为没有公力救济的途径,转而转向私力救济,如讨债、绑架、拘禁、殴打债务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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