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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26  浏览量:3331 次   来自: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经区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划归区国资部门监督管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章  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组织采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购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采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集中核算的单位及时到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房产物业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于本单位使用、属于财政出资购建的房产物业,使用单位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办理房产证等相关手续,使用单位还应做好房产物业日常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资产变动相关手续。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如使用的人员调离或退休,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核后,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应的台账,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集中核算的单位及时到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检查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检查,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资产管理人员调离、离任资产审计或检查制度,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半年或年度)向单位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接受单位领导的监督检查。集中核算的单位应定期(每季度)向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统管会计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定期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并维护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消耗,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应按照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用车配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后,由财政局按照《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将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委托相应的职能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房屋及建(构)筑物、设备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其余的则根据《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开财预[2004]719号)的划分,列入各相关单位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备查台账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类办公用品、器材、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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