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天原恒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和解案
作者:皮剑龙 发布时间:2014-09-25 浏览量:136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案情介绍】
葫芦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了葫芦岛市天原恒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及时指定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此案由民二庭审理。10月30日恒瑞公司提出与债权人进行和解的申请,并提出了和解草案。经法院审查,于11月7日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和解程序。
【法院审理】
2009年2月13日葫芦岛市天原恒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上,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表决,出席债权大会的债权人15人,代表债权额为17122020.00元,占债券总额的95.75%,其中14个债权人表决通过。债务人于2月13日向法院申请确认和解协议生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中有14人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本次债权人会议和解协议表决通过的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和解协议亦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且具有可行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98条之规定,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依法作出裁定,对该和解协议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
【案例评析】
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避免破产分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减免和延期清偿等问题,相互谅解,重新设定债务履行条件的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破产和解适用于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提出和解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也可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和解建议。
2.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主要是:(1)债务人和各债权人的自然状况。如:企业名称或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等。(2)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如:现有财产和将来可取得的财产,将来取得财产的时间、途径和可能性等。(3)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办法。如:有的债务以金钱给付的方式清偿,有的债务以实物给付的方式清偿,有的债务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消灭等。(4)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债权的数额,以及保证按所延期限履行债务的条件等。需要注意的是,整顿方案和整顿计划并不是非国有企业法人申请和解协议草案的必备条件,可以不作为草案的内容。
3.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后,应立即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就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延期还债等条件向债权人会议作详细说明。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就和解协议的逐项内容进行讨论,付诸表决。如果出席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债务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时,即通过和解协议。但还必须报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发布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破产和解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的调节是不同的,破产和解无须第三者主持,也无须全体债务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出息债券热会议的有15人,其中14人支持,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因此和解协议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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