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为切实做好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拓展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福建省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维护区域信用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推动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进行、正确适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和选任工作,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意见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僵尸企业出清,推动过剩产能化解,推进产业结构转型,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根据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任务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推动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落实去产能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推动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实现市场出清,结合我省国税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青海省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工商企监(2016)82号),青海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对全省范围内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和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依法进行清理。
省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 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结合省属国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资委反映。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 · 江苏高院
为了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浙并购办〔2016〕4号】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实现市场出清,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