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
本文系齐明教授在2020年12月27日“第二届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论坛”上所作的演讲。
再建主义中的重整制度立法与司法
大家好!今天我要分享的主题是“再建主义中的重整制度立法与司法”。
相比于和解制度,困境企业的拯救更加依赖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之所以能够在现代破产法中建立起来,主要是由于再建主义。再建主义之前,破产法奉行的是拆分主义,拆分企业的速度越快,清算的效率就越高。美国破产学界对于重整制度的价值、破产法是否应该对企业进行再建等问题也进行了争论。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了13年,从2016年开始,破产案件急剧增多,案件体量越来越大,破产重整案件层出不穷,因而探讨再建主义中的重整制度立法与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再建主义的内涵

二、我国重整制度的引入

三、重整制度的立法特点
1、利益冲突和平衡。再建主义中再建的对象是债务人企业的空壳,还是持续经营价值?在实践中,法律实践者有的采取破产重整,有的则采取清算式重整,即把重整价值剥离出来放到一个新的平台上继续建设、发展、更生。

四、我国重整制度司法实践
1、上市公司重整立案审查制度。
2、预重整的提出。
3、资产价格——评估机制——无变现价值。破产中的财产价值并不是单一的价值,它会涉及账面的价值、评估的价值、变现的价值和分配的价值。破产案件中的任何一项资产都会涉及到这四个层面的价值,那么在处理时应该依据哪一个价值呢?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基本上都按照变现价值,因为它是根据市场定价机制在真正成交市场形成的价格。而在重整案件中,并没有经过一个资产变现的过程,又要确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尤其是担保债权人的受担保部分的多少,通常依据评估价值。因而在重整程序中,评估价值、评估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4、关联企业合并重整。
5、债务延展。债务延展导致了重整后企业不干净的资产负债表,然而在实践中债务延展又受到金融机构和管理人的欢迎,因为金融机构在债务延展中不需要关注账面的价值。由于债务延展可以理解为借新还旧,这也意味着管理人可以从受清偿的债权上获得更多的管理费用。
6、债转股。用来清偿债务的股权往往被严重高估。在一个保证人破产的案件中,金融机构债权人申报了债权,获得了债权转股权,而债转股过程中,股权的价值受到明显的高估。比如,价值1元的股权,按照15元的评估价值抵冲给债权人。在重整案件中,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全部清偿,然而由于股权价值被明显高估,债权人受到损失,保证人的投资人获益,因为用明显高估的股权清偿全部的债权之后,可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样对于金融机构债权人来说,又会产生是以实际价值入账还是评估价值入账的问题。可见,债转股中股权价值的严重高估会导致债务清偿环节明显的不公平情况的发生。
7、府院联动。
8、出资人权益调整。

五、问题和解决
(一)重整制度的问题
从重整的再建主义需求、我国重整制度的立法特点以及司法特点可以看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责任编辑:丁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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