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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袁博: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几项关系

作者:何建、袁博  发布时间:2015-03-25  浏览量:1227 次   来自: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正常现象,为促进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人民法院应妥善审理破产清算案件,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本文作者所提出的在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应当处理好的若干重大关系,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价值。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当前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非公经济面临转型升级的发展机遇期。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出台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破产、清算案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从我国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情况看,其数量与实际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相距甚远。这当中既有传统文化、思想认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也与我国破产法起步晚、破产案件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有关。
    为促进非公有制企业转型升级,防止产能过剩,各级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应义不容辞地担当起“清道夫”的角色。笔者认为,要适应经济新常态下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应当处理好企业维持与有序退出、规范企业退出市场与挽救危困企业、破产程序与强制清算、执行程序的对接、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企业维持与有序退出的关系,客观理性看待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正常现象,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现阶段多数企业对破产保护的理念认识不到位,更多人以为破产意味着倒闭,将企业破产与个人负债相混淆,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动力不足。实际上,企业破产法保障破产企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及企业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一些地方和部门转型升级初见成效,但是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也给竞争力低下的企业、产能过剩的行业、不适应新技术趋势的产业带来不小的冲击。借助破产清算程序,可以清理一批本应退出市场的“僵尸企业”“植物人公司”,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更好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在依法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增进市场发展活力的同时,要注意企业维持原则的适用。企业法人是参与经济社会交往活动的重要商事主体,满足出资人投资目的的同时,也肩负相应社会责任,应当贯彻企业维持精神。我国对企业破产的启动程序坚持申请主义原则,法院须恪守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应树立商事思维,强化商事审判理念,充分认识企业在日常商事交易中出现的市场盈亏或暂时性债务清偿迟延的现象,避免司法权的不当介入。
    二、发挥好破产重整与破产案件简易审的作用,积极探索企业有效退出机制
    破产重整具有“起死回生”的救助作用,也是企业获得二次生命的最后机会。部分企业因盲目扩张、借高利贷、联保互保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出现资金链断裂、停工、倒闭和企业主“跑路”的现象。对于那些尚有发展前景的濒危企业,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开展重整程序,统筹考虑企业存续、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乃至上下游产业等问题,制定出务实、公允、高效的重整计划。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效保障债务人的持续经营,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
    众所周知,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审理专业化程度高、周期长,耗时费力,现有破产案件绩效评价机制不足以客观反映审判工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部署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浙江、江苏等地方法院正在试行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大量吊销未注销、歇业未清算的“僵尸企业”“空壳公司”有望告别关而不清、倒而不破的局面。全国各地法院逐步建立了市场化导向的破产企业有序退出的常态机制。比如,浙江法院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纪要、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纪要等指导性文件,不断加大破产企业破产重整、重组或清算的协调化解力度。这些举措畅通了企业退出渠道,盘活企业有效资产的流转利用。通过破产重整和简易审程序,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扶企业应对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也让一些确实回天无力的企业有序地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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