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受破产清算企业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相关阅读
- 贺丹:论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异议权的实现 2026-10-12
- 杨春平:破产与“破产逃废债”的理论与实务辨析 2026-09-18
- 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分析 2026-04-16
- 以规矩成方圆:提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的新规则 2025-04-07
- 徐阳光 陈科林 | 民法典视域下的破产撤销权 2025-04-02
